時間:2019年04月02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當下的國際貨幣制度是被戲稱為“沒有體系”的“牙買加體系”。金本位制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直接揭示了這樣一個經濟學規律:以稀有金屬作為國際通貨將無法滿足人類價值總量的增長,以特定國家的貨幣作為國際通貨也將面臨兩難的“特里芬難題”。在經濟全球化下,需要一種超越國家主權的貨幣。數字貨幣的誕生是歷史的前進的必然,也是一種“回歸”。
關鍵詞:國際貨幣法律制度;布雷頓森林體系;數字貨幣;超國家主權貨幣;特里芬難題
一、引言
歷史上,人類從早期的物物交換中發明了貨幣,先后經歷了從金本位制(商品本位)到紙幣本位(信用本位)的轉變,從固定匯率到浮動匯率的轉變。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當下的國際貨幣制度是被戲稱為“沒有體系”的“牙買加體系”。隨著數字貨幣的誕生,貨幣的本質和特征在進一步演變,國際貨幣制度也面臨著挑戰與改變,“牙買加體系”可能隨時面臨崩潰,各主權國家也都積極地盼望和尋找新的更穩定更合理的國際貨幣體系,這不僅僅是國際法的議題,也是全人類在經濟全球化后,迎接貨幣全球化的準備。
二、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發展史
法律是調整各種社會生活的規范的總稱,是規則經由國家認定后的表現。因而,研究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演變離不開對特定生活生產領域的認識,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發展史從根本上來說就是歷史上各主權國家對貨幣跨國流動進行規制和協調的歷史,是上層建筑,由貨幣每一時期的內涵所決定,并隨其演變而演變。
(一)金本位制前期
18世紀初以前,各國基本上都是以金、銀這類本身具有價值的貴金屬作為支付手段的。與外國往來通商也基本上都使用金、銀作為貨幣。因為金、銀本身就是有價值的貴金屬,各國金、銀大體都具有相等的價值,黃金作為國際通用的支付手段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就是一種國際貨幣,可以穿越國境、暢通無阻,人們通常稱這個階段為金銀硬幣體系。在這種體系下,不存在所謂貨幣兌換的問題,沒有建立相應兌換和匯率規則的必要。
(二)金本位制時期
金本位制起源于18世紀的英國,1816年英國頒布金本位貨幣法,規定一英鎊的黃金值為7.32238克純金,把已經實行了近一百年之久的、事實上的金本位制正式固定為法律。金本位制下,各國貨幣代表法定含金量,允許貨幣自由兌換黃金,實行固定匯率制度。黃金可以自由進出口,并作為國際儲備。在這種制度下,貨幣價值和匯率都相當穩定。各主權國家各自為政,都有自己的法律來規定貨幣與黃金的比價,并保障黃金自由兌換和流動,這一時期的國際貨幣體系實質上是各國國內法構建起來的。
(三)布雷頓森林體系
金本位制的崩潰使國際貨幣體系陷入了無序與混亂,直接影響到了國際金融、貿易、投資等各項經濟活動的展開。一戰后,各主權國開始共同著手構建新的國際貨幣制度。1944年7月,44國代表在美國布雷頓森林召開了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通過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的最后決議書》以及《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戰后第一個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布雷頓森林體系正式誕生。
正如威斯特伐利亞和會是主權國家第一次嘗試利用國際會議進行協商并簽訂條約來劃定國際權利義務進而成為近代國際法產生的標志那樣,布雷頓森里會議是歷史上第一次通過國際會議簽訂多邊條約的形式來構建國際貨幣體系并取得成功的偉大嘗試。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通過正式法律文件進行國際貨幣合作的成果。至此,真正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誕生了。布雷頓森林體系實際上確立了兩項原則:一、美元與黃金掛鉤;二、實行固定匯率制度。
在這種設計下,美元成為了許多國家的主要儲備,并作為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代替黃金作為一些國家發行債務的準備金。國際金融界普遍認為“特里芬難題”,以及戰后歐洲國家經濟的恢復和迅速強大是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的兩個最為重要的原因。1917年8月15日,尼克松政府單方面違反基金組織協定,宣布停止外國官方用美元兌換黃金,致使布雷頓森林體系中的“美元中心”制基礎徹底喪失。
(四)牙買加體系1976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通過了第二次修訂案,國際貨幣體系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牙買加體系”。在牙買加體系下,黃金與貨幣徹底脫鉤,各國在取得基金組織的同意下可以實行浮動匯率,并擴大了特別提款權的作用,將其作為主要的國際儲備。牙買加體系是對《基金協定》進行一系列修訂后產生的,它直接脫胎于布雷頓森林體系。直至今天,IMF仍在不斷完善牙買加體系,前后共出臺了六次修訂案,分別在提高特別提款權地位、擴大發展中國家份額,加強基金會監督等方面進行發力。
三、國際貨幣體系及其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探尋
金本位制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直接揭示了這樣一個經濟學規律:以稀有金屬作為國際通貨將無法滿足人類價值總量的增長,以一國貨幣作為國際通貨也將面對兩難的“特里芬難題”。固定匯率無法很好地適應經濟活動的漲跌,而浮動匯率制度下,掌握貨幣發行權的國家出于國際競爭與博弈往往競相實行貨幣貶值、掠奪國民財富,開展貨幣戰爭,釀成國際金融體系的混亂。在IMF設立時,凱恩斯和懷特就分別提出過發行國際通貨———班克和優尼塔斯的設想。
特里芬“歐洲貨幣單位”的設計也體現了這樣一種經濟學思想:在經濟全球化下,需要一種超越國家主權的貨幣。晚近IMF特別提款權的設立以及歐洲統一貨幣的誕生等事件均從不同角度印證了這一點。超主權貨幣是未來國際貨幣體系的基礎和趨勢。事實上,從2008年比特幣橫空出世起,各種數字貨幣的興起似乎已經向我們昭示著超國家貨幣已經誕生了。
但是,這樣的貨幣發行面臨著許多問題?首先,貨幣發行權在何處?是由IMF發行還是另建立新的世界貨幣組織向全世界發行?如何確定其發行量與比價?其次,超主權貨幣的性質和流通如何界定,超主權貨幣能否流向市場,在跨國商事活動中使用,還是只能像特別提款權一樣僅作為國際儲備在國家間進行清算?
(一)貨幣的新發展———數字貨幣的誕生
目前,世界范圍內尚無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最為接近的是以區塊鏈技術作為基礎性底層技術的比特幣。比特幣是中本聰于2009年提出的一個理念,他認為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依托于其開發的開源軟件及構建其上的P2P網絡,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比特幣沒有固定的國家中央銀行發行部門,利用P2P網絡節點分布式數據庫來存儲貨幣的交易記錄,并通過加密來保證各流通環節的安全性。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核心在于尋求更高信用的國際貨幣。數字貨幣的可貴之處并不在于市場上所宣稱的數量有限性、匿名性、安全性、無實物便捷性,在電子支付相當發達的今天,電子化的法幣也可以做到以上幾點。
使用區塊鏈技術以及其分布式記賬的清算機制才是數字貨幣價值的核心所在,它直接解決了貨幣的信用難題。區塊鏈的技術特性賦予數字貨幣強大的記憶功能,時刻跟蹤并記錄著交易者的所有交易行為,使得交易者處于完全監測狀態。它完美的記錄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甚至消除了交易過程中的不完全監測和信息不對稱等市場摩擦,從而將以貨幣為載體的信用關系內生化于整個分布式賬本之中,保證了價值的貯藏和轉移,貨幣的媒介功能被信用體系所完全取代。
實質上,數字貨幣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貨幣”,而是計算機大數據網絡所構建的巨型的記賬本,在這一體系下,每個人像蝸牛一般隨時攜帶著自己的所有信用信息。同時,價值在點對點之間的自由流動,導致了匯兌和比價問題的消失,因而,數字貨幣還是天然的國際貨幣。
另外,數字貨幣的發行是基于交易者的特定需要,隨著價值的產生而產生,是全社會商品物資服務價值的直接體現和交易映射,真實反映了經濟情況。國家權力將再無法隨意影響貨幣價值,也不可能再出現貨幣超發的情況,這就完美地解決了近代以來困擾世界的通貨膨脹問題。信用問題解決后,數字貨幣建設的重點就在于其作為價值尺度的功能,如何精確地進行比價,統一價值尺度,是各主權國家為建立統一的世界貨幣進行協商與合作的關鍵之處。
(二)新體系的構建———國際法對新體系的規制
在國際社會的博弈中,只有先行者才能掌握規則制定權進而謀得未來更大的利益與空間。為了解決現行國際貨幣體系存在的弊端,更方便資本、貨物、貿易、技術、人才在國際上的自由流動。或是基于維護當下利益或是為了謀取長遠發展,或早或晚,各主權國家不得不接受建立超主權的貨幣,實現世界貨幣的統一,畢竟為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買單的代價實在太大。
當下,各國都在積極投入研究數字貨幣,企圖搶占先機。2009年G20峰會前夕,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也提出建立超主權貨幣的建議,引發了對國際貨幣問題的新一輪討論。超主權的數字貨幣建立后,如何對其進行國際法上的規制將是未來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議題,在牙買加體系后,我們將設計全新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1.統一價值尺度的制定
上文已經提到,數字貨幣是巨大而可靠的“記賬本”,解決了信用問題后,各國需要關注的是價值尺度的問題。甲國的A意欲購買乙國B的貨物,價值可以直接在A、B之間實現點對點流動,然而,購買這一貨物究竟需要花費A幾個單位的數字貨幣或者說要花去A幾個單位的信用呢?這一尺度的確定將是數字貨幣成為國際通行“貨幣”的關鍵。
毫無疑問,單憑任一國家的國內立法都無法實現世界范圍內價值尺度的統一,各國價值尺度設定的差異將會把交易限制在國內,跨國經濟活動又要面臨不必要的匯兌和比價問題,而數字貨幣作為無需第三方中介即可自由流動的貨幣,在跨國流動中當事人完全可以不遵守國內的價值尺度設定而隨國際市場的漲幅自行確定合理的比價進行自由交易,國內立法將成為一紙空文并為金融體系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因而,建立世界統一的價值尺度是數字貨幣技術完善后所亟需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構建數字貨幣時代國際貨幣體系和法律制度的基礎。這依靠各主權國家的協商和統一,采取多邊公約的形式,從法律上確認未來數字貨幣作為國際通貨的地位,并為其創設確定的價值尺度。事實上,發展到今天,新貨幣制度的構建在技術層面上已經不存在障礙,有關價值尺度的統一更是拋開了技術問題,是一個純粹的政治和法律問題。
2.權利、義務、責任的劃分
有交易的產生、有價值的流動必然伴隨債權、債務的發生,欺詐、侵權、違規、犯罪也會如影隨形。在新的貨幣體系下,如何劃定交易雙方主體的權責、確定風險的分擔、解決債權債務關系、懲治違法犯罪等等問題,或許已經超出一國國內法的范圍,需要上升到國際法的層面對相關問題進行規制和解決。
這之中的民商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已經超出了一國國內事項的范圍,而國際法的插手是否有“管得過寬”之嫌,是否侵犯到了國家的主權權力,是否涉嫌干涉內政?國際法是“軟法”,是由一個個的雙邊、多邊條約建構起來的法律體系,世界上并無一個超國家的立法機構存在,國際法的權力完全來自國家的“同意”,國際法的強制力是很弱的,1917美國政府違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規定,停止兌換黃金,致使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就是國家違反國際法的例證之一。因而,如何構建起一整套相協調的國際法律制度,保證行之有效還要避免過度擠壓國家主權是很難的,需要各主權國家間進行漫長的協商與博弈。
3.新國際組織的架構按照國際慣例,一部多邊條約在簽訂時往往會產生相應的國際組織作為新體制的議事協調機構或是權力機關以監督和保障條約的施行。我們嘗試建立新的國際貨幣體系就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是否需要建立一個全新的國際組織,以取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地位,就像聯合國取代國際聯盟一樣。
還是選擇繼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IMF現行規則上對其進行逐步改革,就像牙買加體系繼承IMF那樣。畢竟在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演進過程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歷了足夠長的歷史和經驗積淀,也在一直倡導和尋求超國家主權貨幣和更穩定的貨幣金融體系的架構,SDR(特別提款權)的設立和IMF近期的改革都在突出這一點并取得了相應的成功。因而,在IMF現有規則下逐步進行改革也不失為構建新體系的一條捷徑。
四、結語
貨幣主義學派的奠基人弗里曼德主張“貨幣供給是經濟活動起伏的唯一影響來源”。數字貨幣中所蘊含的“政商分離”思想,將貨幣從國家政治權利中獨立出來,發還給民眾。是經濟發展到一定層級要求資本更自由流動的結果,是“經濟全球化”向“貨幣全球化”的進步,是“金本位”到“國家信用本位”再到“個人信用本位”的發展,也是貨幣本質的“回歸”———人類經歷了幾千年的發展后,將重回“物物交換”時代,只是這一“物物交換”將更加精確并不再局限于鄰里阡陌之間,而是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本的自由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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