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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不良信息傳播的法律規制手段思考

時間:2017年12月04日 分類:電子論文 次數:

微信公眾平臺,由于其廣泛,強大的信息傳播能力很快成為了自媒體中的成功代表。在其信息傳播過程中,微信公眾平臺中也散播著諸多謠言詐騙、虛假廣告、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若不及時尋根問源、不加以控制,將會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下面文章通過對典型案例分析

  微信公眾平臺,由于其廣泛,強大的信息傳播能力很快成為了自媒體中的成功代表。在其信息傳播過程中,微信公眾平臺中也散播著諸多謠言詐騙、虛假廣告、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若不及時尋根問源、不加以控制,將會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下面文章通過對典型案例分析論述目前微信網絡平臺存在的問題,例如網絡謠言肆虐、傳播信息失真、廣告泛濫等缺點,強化了對微信公眾平臺信息傳播進行治理的必要性,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微信公眾平臺,信息傳播,法律規制

  一、 當代成功的自媒體典范——微信公眾平臺

  “We media”即自媒體,其興起于二十世紀初由美國學者 Shein Bowman 與 Chris Willis 于首次提出 。微信自成立以來發展勢頭異常迅猛,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已經至少有200多個國家使用超過20種語言的網友在使用微信進行互動交流,每月活躍用戶達5.49億。 微信漸漸成為了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55.2%的用戶每天打開微信至少10次,甚至接近四分之一的用戶每天至少打開三十次。微信免費為大眾開放的微信公眾平臺,其申請使用門檻低、運營管理成本低、技術操作簡單方便、傳播效果迅速快捷、配套技術先進完善,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政府、企業、個人入駐。

  據統計,各式各樣的微信公眾賬號達到800萬個,而通過移動應用技術對接的公賬數量也超過8.5萬個。微信公眾平臺已經成為了當代自媒體的成功典范,閃耀著耀眼的光芒。

  隨著微信公眾平臺規模日益擴大,類型各異的信息洶涌而來,其中不乏有謠言詐騙、虛假廣告、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由于現行網絡法律體系不完善配套監管不到位,信息的產生及迅速傳播使得侵權甚至犯罪現象時有發生,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 光影效應——微信公眾平臺信息傳播亟待規制

  (一)微信公眾平臺成為了新型網絡謠言發源地,催化謠言傳播速度,司法訴訟治標不治本

  在騰訊安全團隊發布的《2015網絡生態安全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8月,全國共受理網民舉報247.8萬件。其中,有效舉報177.8萬件,較7月份增加13.9%。微信安全中心在2015年7月間便攔截謠言2044327次。 碎片化、實時化、關系鏈式的傳播在某種程度上消解了信息的權威性、準確性、客觀性,成為網絡謠言滋生的土壤。許多謠言信息在此產生以后,通常幾何式的放射傳播給謠言的受害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2014年兩篇有關安利公司的文章《安利紐崔萊蛋白粉使用轉基因大豆》及《安利老板死了,才56歲,吃了一輩子紐崔萊》在微信中瘋傳。為回擊網絡謠言,2014年9月安利公司在紐崔萊所有含大豆分離蛋白的產品外包裝上增加“非轉基因大豆分離蛋白”的標識。

  與此同時,安利提起訴訟,要求造謠微信公眾號賠償經濟損失。這起中國首例微信傳謠案以勝訴告終,謠言文章已經刪除,賬號運營者也公開道歉并向安利公司支付了1元人民幣的賠償金。但謠言已經對安利公司造成事實上的傷害,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對于原告法人名譽權的損害賠禮道歉和1塊錢司法救濟顯得并不妥當。法人的名譽權是展現名譽權經濟價值中最重要的因素,據統計法人的名譽占公司無形資產比例高達30%甚至50%,安永會計事務所作為世界權威的會計事務所提供了這樣的觀點。法人的名譽權直接關系到了法人的經濟效益。明顯的財產特性,使得其與公司的經濟效益密不可分。比如良好的名譽樹立了優秀的口碑給法人增加更多的收益,而名譽受到侵害時,必將影響公司產品銷售質量,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微信公眾平臺推送文章內容失真、引人誤解,殃及商品交易市場

  微信公眾平臺準入門檻低、運營成本低廉、受眾群體廣泛的特點,吸引了大大小小各式各樣的企業入駐,以服務號、訂閱號兩種形式直接面向用戶宣傳。不乏有企業為了獲得更多利益,夸大產品性能甚至發布虛假信息詆毀其他企業的產品誤導消費者。不僅嚴重侵犯了受害企業的名譽權,也影響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涉嫌不正當競爭。

  諸如“使用微波爐致癌”、“小龍蝦是蟲,不是蝦”、“肯德基的雞長六個翅膀”、“Wifi輻射損害健康”等文章,看上去“權威、有顛覆性、能喚起共鳴”總能煽動用戶情緒、迅速傳播從而“混淆視聽”。越來越多的企業公眾平臺借以此類具有煽情性質的文章,吸引用戶轉發,以此提高閱讀量和吸引關注,通過這種營銷獲得收益。

  (三)微信公眾平臺廣告泛濫、治理難度大,干擾微信用戶正常使用

  微信廣告因其成本低廉、精準投放、效果優越成為了重要的廣告投放手段。由于準入門檻極低,監管力度不夠,微信廣告的弊端越來越突出。

  一些企業在廣告宣傳語上“打擦邊球”達到規避法律風險責任的目的。比如2015年年初平昌某商場打出“你掃碼、我送錢,掃碼就送300元”的口號,掃碼后收到的是受到各種消費條件制約的代金券,并非現金。

  另外,為了用戶引流,許多微信公眾賬號文章的結尾均附有關注賬號能夠了解更多趣味文章等類似廣告。關注之后收到的確是各式各樣與其相關的產品銷售廣告并非趣味文章。這些不良目的的賬號炒作現象均嚴重的干擾了微信用戶的正常網絡生活。

  根據上述案例,商家利用微信平臺銷售和宣傳商品的行為,應該歸屬于廣告行為還是歸屬于傳播行為呢?根據我國目前《廣告法》,并沒有針對“微信廣告”這一概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對其定性無法達成共識。

  三、政策及建議——讓微信公眾平臺再次煥發光彩

  (一)擴大司法解釋,實現有法可依

  筆者認為“微信立法”沒有必要。重新立法是一件難度非常大,成本很高的規制手段,從現有的情況分析對微信的法律規制并沒有超出網絡法律規制的范疇,我們需要做的是在原有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做出相應擴大解釋而不是“另起爐灶”。

  1.限制以微信為手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雖然網絡不正當競爭仍然隸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約,但是因其處于網絡這一特定的環境之中,很多市場規則不能對其形成良好的約束。由于網絡平臺侵權的特殊性,事情認定困難,調查取證困難等問題,微信公眾平臺時常能看到涉嫌不正當競爭的信息,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效果并未在這里體現出來。

  我們應該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通過司法解釋、發布行政規章等形式對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公眾平臺賬號詆毀競爭對手企業文化及產品、散發競爭對手不良新聞、夸大及片面描述競爭對手商品不良體驗等做出明確規定。

  2.微信廣告應作為一種特殊的廣告進行規范:

  微信廣告和傳統廣告相比,其傳播主體特定、基本無廣告成本。但從傳播效果而言,即使僅僅是一小部分關注賬號的粉絲收到推送消息,用戶仍可以繼續傳播實現“眾傳眾”的傳播效果。從傳播成本而言,必要的人工成本還是存在的,比如推送消息必須使用電腦,推送消息必須有相關的管理人員編輯文章并發送,需要穩定的網絡等。

  從傳播目的而言,微信廣告與傳統廣告無異,不論是商業廣告還是公益廣告均是為了廣而告之達到推送人的某種宣傳目的而進行的。因此,微信廣告也是廣告,只是區別于傳統廣告的特殊廣告,只要通過司法解釋對其進行界定,即可將其納入法律規制體系中。

  (二)提高技術力量,把控信息源頭

  1.提高信息發布者資質認定及審查機制:

  目前微信公眾平臺公眾號的申請手續已經進行了升級。較以前相比,企業申請除了提供營業執照、授權書還需對公打款驗證,個人也進行了實名制認證。盡管如此仍存在大量的“垃圾”微信公號。

  筆者認為,應對公號建立考核期并進行評級,每隔一段時間更新評級。評級較高的公號不對使用功能及可被關注用戶量進行限制,評級較低的則受到推送消息數量,可被關注用戶數量等因素的限制。

  2.技術輔助監管,提高網絡監管水平:

  安全技術保護模式可以從源頭上該控制不良信息的產生或傳播,解決許多不良信息帶來的問題。美國等發達國家一直非常重視互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模式。例如當某用戶打開經多次舉報的信息時,會自動彈窗顯示此信息已經由多個用戶舉報請注意消息的真實性,由用戶鑒定信息內容抉擇是否進行轉發。這樣就將信息的傳播權交到了用戶手中,可以從發生源上減少不良信息的傳播。技術支持來保護網絡安全的做法,對于目前的中國技術程度而言是一個不小的挑戰。但這是一種新思路也是一個減少傳播危害的有效方式,作為規范新媒體的新興手段值得探索。

  (三)加強網絡自治,加強民眾監督

  借鑒“博客中國”發起的《文明上網公約》及微博的《微博自律公約》發揮網絡自治力量,提高微信用戶網絡媒介素養水準。另外,對于使用微信的普通用戶用戶,即使其傳播的信息具有不實成分或者侵害了某一相對人的利益,但只要其并非惡意或者故意傳播,在帶來危害程度較小的情況下,應免于法律責任,這樣才能形成更加活躍的民眾監督,充分發揮網絡的自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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