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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研究

時間:2021年04月25日 分類:免費文獻 次數:

摘要:證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訴訟司法活動中的難題,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害怕打擊報復。刑事證人出庭可能面臨的危險遠高于民事證人,特別是在黑惡勢力、國家安全等案件中。我國關于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疏漏,對證人的保護力度不足,導

《刑事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研究》論文發表期刊:《青年與社會》;發表周期:2020年29期

《刑事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研究》論文作者信息:朱賢柱(1995-),男,漢族,安徽滁州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摘要:證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訴訟司法活動中的難題,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害怕打擊報復。刑事證人出庭可能面臨的危險遠高于民事證人,特別是在黑惡勢力、國家安全等案件中。我國關于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疏漏,對證人的保護力度不足,導致證人的安全感普遍較低。如何進一步保護刑事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成為提高證人出庭率的一項重要議題。
關鍵詞:刑事證人;證人近親屬:人身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作證有兩種方式,包括出庭作證和庭外證言。即使不能出庭作證,也要提供庭外證言對所見所聽的事實進行提供證明。證人作證義務便于案件的偵查與突破,同時也給證人的生活帶來一些影響,甚至是安全威脅,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因此,我國的證人出庭率較低,證人更多的選擇庭外證言的方式履行自身的證明責任。刑事案件中出庭率低將成為司法中的頑疾,不利于司法機關組織法庭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及時將違法犯罪分子繩之于法。這對法律的實施、司法的公信力是一種折損。如何充分保證刑事證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是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條件。
一、刑事證人作證的必要性
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在司法訴訟活動占有重要地位。證人證言離不開證人的作證,證人證言通常由證人庭前證言或者當庭作證作出,它的真實性需要經過法庭的質證過程才能得到真正的確認,最后成為法庭判決的依據。證人出庭作證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證人不出庭作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得不到確認,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權得不到實際的行使。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權形同虛設。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實,還原事情真相,懲治犯罪分子以實現司法正義,我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作證的義務,要求證人必須作證。
二、證人的心理與后顧之憂
法律雖然規定了證人作證的義務,但不少證人依舊不愿出庭作證。從傳統上講,人們有一種恥訟心理,許多人不愿意去惹上官司,而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這種理念對人們做證人這事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人具有趨利性,趨利避害是一種本能。證人作證并不能給人們帶來自身的利益,反而可能因此遭受報復,影響自身目前的生活。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問題是目前證人作證的最大顧慮。出庭作證不僅沒能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反而使自己和近親屬陷入危險之中,這是證人無法接受的情況。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的,不排除其在出獄后會有報復證人的情形出現。在黑惡勢力、販毒或者貪污瀆職等案件中,證人都是極有可能會受到報復的,這幾類案件涉及的人群廣,有一定的權勢或者勢力,其同伙有能力也有機會對證人進行報復。而證人和近親屬完全暴露在他們面前,他們在明處而犯罪嫌疑人同伙在暗處,即使公檢法有心進行保護,恐怕也難免會有疏忽之處,導致證人及近親屬受傷的情形。另外,我國法律規范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規定存在疏漏之處,而且實踐中有一定的操作問題,導致我國對證人作證的人身安全保護并不到位,這進一步加重證人作證的憂慮,使證人出庭率低下,影響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與推廣。
三、目前法律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保護的規定分析
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保護的規定主要存在于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法律主要規定了公檢法有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義務,強調了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要加強對證人的保護,采取相關措施對證人身份進行保密,并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住宅進行保護。
從表面上看,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護,實質上這兩個條款的規定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對于傷害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并不能起到真正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作用。刑訴法規定了對傷害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就進行治安處罰,這種處置手段與平時的日常犯罪行為的處置無異,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侵害與對其他人的侵害的處理結果是相同的。這并不能算完全意義上的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這只是一個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因而這個條款只有強調作用,并不能起到保護效果。第二,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及其近親屬。
這一款內容看起來可以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實質上對于特定人員的范圍是沒有限定的。在黑惡勢力案件中,黑惡組織的成員龐大,有一些成員是潛在人群中的,警方并不能完全識別出來。這部分成員對證人及近親屬的威脅并沒有解除。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在實踐中禁止的范圍比較小,只能禁止目前已經確定的成員。雖然能產生保護和震懾作用,但是實踐中操作難度大,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這與我國基層警力現狀不符。除了公安機關有可能達到這個要求,法院和檢察院的警力情況都不能達到這個要求。第三,缺乏網絡保護。在現代社會中報復一個人的方式不僅僅在現實生活中,還可以通過曝光丑聞、人肉搜索、買水軍進行漫罵、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方式。我國刑訴法只規定了對證人的現實實體安全的保護。但人身權利不僅包括身體安全還包括姓名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作證義務,卻沒有為證人提供足夠安全的避風港,對侵害證人的報復行為進行實質上的預防與打擊,這一點是有所欠缺的。第四,缺乏問責追責機制。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問題,全依仗司法機關的自覺履行義務,刑訴法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失職的行為,并沒有相關的問責追責機制。沒有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規定,更多的停留在倡導層面。即使不履行義務,也不會有什么懲罰,就會迫使人們不去重視這個義務。四、實踐中的困境
我國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不到位的問題,不僅體現于法律規定的疏忽,還體現在實踐操作中。實踐中,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中,我國存在保護范圍和保護程度兩個問題。而這兩個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基層公檢法實力有限,使得證人得不到更多的優先級的保護。我國基層派出所技術設備不足以及保護手段的落后,對證人的保護受到很大的局限,無法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另外,我國基層派出所轄區范圍廣、警力資源有限,即使陪同保護,也無法同時對多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陪同保護,這就容易產生保護疏漏。即使是法院和檢察院進行保護,法檢自身的法警力量并不多,日常的庭審活動也需要法警對審判人員進行保護以及維護審判秩序,無法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全面的保護。更重要的是證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會得不到有效的保護,證人往往受其困擾的就是其個人信息的泄露,導致其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長此以往證人的作證積極性容易被消磨,也不會為了案件真實審理將自己處于不利的處境。應當完善證人的保護制度,增加多種證人作證的特別措施,避免證人被司法機關強制出庭作證,導致證人逆反心理,作出模糊的證人證言等不利于審判活動的行為,也是保障司法資源不被故意浪費的一種合理措施。
五、建議
(一)注重對證人的信息保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應更多的側重于源頭保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最大保護就是不讓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知曉證人信息,此舉能大大降低證人作證的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對證人信息進行不公開處理和對出庭證人的聲音等進行處理這兩項保護證人信息的規定。證人可以申請公檢法對其及近親屬進行人身保護,但是此兩項規定的適用范圍被限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并不適用于其他案件。其他案件證人不能申請此類保護。但是故意殺人案、搶劫案等惡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報復性很強,證人卻不能申請隱藏其身份作證,由于不能自由的選擇出庭作證的方式,這促使部分證人不愿作證。
證人的信息保護是保護證人的一種方法,也是減輕證人作證憂慮的重要手段。信息保護不應局限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應當給予刑事證人在其他惡性刑事案件中申請對其信息進行保密的權利,加強對證人的信息保護工作。另外,應當對泄密行為增加懲處內容,及時追究泄密行為的責任,才能更好的保證證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嚴厲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報復證人的行為與正常的違法行為處理結果一樣,重則犯罪處理,輕則治安處罰。這導致證人與普通人無異,體現不出對證人的特殊保護,不利于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報復證人的主觀惡性遠遠高于其他同類型普通犯罪案件的主觀惡性,這種報復行為無視國家法紀,公然對公檢法保護對象進行侵害,社會危險性極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原則,其主張根據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等處以相應的刑罰,做到罪刑與行為相匹配,所以對證人采取打擊報復手段的犯罪人,應當嚴厲打擊。
(三)增加證人及近親屬的網絡保護內容隨著科技的發展,互聯網對人們的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人身權包括身體健康、生命、名譽、姓名、肖像等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報復手段不局限于傳統的實體報復,往往會通過網絡手段傳播關于證人的謠言等不實消息,給證人帶來各種不利影響,致使其名譽受損不能恢復。法律規定應與社會發展相適應才能更好的發揮其規范作用,真正維護社會秩序、保護證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保護應當增加網絡保護內容,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通過網絡手段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報復行為進行打擊,及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真正的維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切身安全。
六、結語
證人出庭率低是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長期問題,不利于對被害人的人身權益的保護,更也不利于法律對正義的伸張。證人出庭率低是因為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證人害怕因庭審作證而受到騷擾、肉體傷害等打擊報復。文章就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低下的情況,選取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實保障的因素進行論述,以期能通過論述分析證人面臨的情況與顧慮,尋求一種減輕證人顧慮,保障證人切身權益的方法,以期通過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完善保護手段,能夠進一步提高證人出庭率與作證率,提高刑事案件的辦案效率,也能夠進一步體現正義的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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