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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發表創新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

時間:2014年11月1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致使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困難重重,運用蓋然性、疫學、經驗法則理論來推定因果關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實現法的正義價值。但是,這些學說仍然存在適用范圍較窄、對法官素質要求較高以及需要判例支持等問題。我國應確定以正義、秩序

  【摘要】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致使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困難重重,運用蓋然性、疫學、經驗法則理論來推定因果關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實現法的正義價值。但是,這些學說仍然存在適用范圍較窄、對法官素質要求較高以及需要判例支持等問題。我國應確定以正義、秩序和效率為主要價值目標,以相當因果關系為基礎,以因果關系推定為原則,遵循較低蓋然性證明標準,構建“一橫一縱”式包含各種判斷標準和方法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

  【關鍵詞】經濟法征稿,環境侵權,因果關系推定,認定規則

  【正文】

  環境侵權案件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復雜性、廣泛性和科技性等特征,使得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困難重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難以滿足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需要,迫使我們必須進行理論上的創新。主要是加強環境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成立與中斷標準的研究,建構一個科學的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以期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達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終極目標。

  一、認定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

  縱觀世界各國關于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主要有運用蓋然性認定因果關系、應用疫學推定因果關系和以經驗法則判定因果關系三大類。

  (一)運用蓋然性認定因果關系的學說

  運用蓋然性認定因果關系的學說是由日本判例創立并經由日本理論界發展而來的,主要有優勢證據說和事實推定說。

  1、優勢證據說

  優勢證據說認為在環境侵權訴訟案件中,對雙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同事實進行司法認定時,只要原告主張的事實有超過50%以上的可能性,提出的證據達到的程度比對方所提出的證據更為優越,就可以作出被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結論。該說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弊端,日本及英美國家相繼在審判實踐中采用,比如美國法院對于有害物質的認定就采用這種方法[1]。

  2、事實推定說

  事實推定說認為,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的舉證,無須以嚴密的科學方法,只要達到某種程度的蓋然性即可[2]。此說指出被害人只須證明有以下兩點:其一,工廠所排放的污染物質到達被害人居住的地區并發生作用;其二,該地區有多數同樣損害的發生。則法院就可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除非被告人提出反證,證明因果關系的不存在,否則就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3]。事實推定說不僅減輕了被害人的舉證責任,有利于案件的順利解決,還提出了一個以“蓋然性”為標準的全新的判斷規則,也正是由于這些優點,使這一理論為一些國家所接受和采用。比如,美國《密執安州環境保護法》第3條就采用了該規則[4]。

  (二)應用疫學推定因果關系的學說

  應用疫學推定因果關系的學說主要是將醫學上的疫學概念引入到環境侵權的因果關系認定中來,應用疫學上相關知識來對加害行為與受害人所受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加以考察,它主要包括疫學因果說和個別因果關系說兩個學說。

  1、疫學因果說

  疫學因果說是指就疫學上可能考慮的若干因素,利用統計的方法,調查各因素與疾病之間的關系,選擇相關性較大的因素,對其作綜合性研究,以判斷其與結果之間有無聯系。判斷疫學上的因果關系,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即可:第一,該因素曾在發病前發生作用;第二,該因素作用提高(數量增加)則病患增多或病情加劇,反之該因素作用降低(數量減少)則病患減少或病情減弱,二者成正比例關系;第三,該污染物足以引發疾病,并且與生物學說并不矛盾。并且上述條件相互關聯,并以數量統計,作出合理程度的證明,不必經過嚴密的科學實驗即可成立因果關系[5]。

  疫學因果說降低了優勢證據說和事實推定說的蓋然性,提出了一種具體的因果關系認定標準,可以對復雜的因果關系作出有效的判斷,所以為許多國家所采用。比如世界“八大公害”之一的日本富山骨痛病訴訟以及1972年日本四日市栓塞癥訴訟就是運用疫學上因果關系的典范[6]。

  2、個別因果關系說

  個別因果關系說是從疫學因果說衍生而來的,因為根據疫學因果說,在認定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時候,必須具備一定的標準即關聯的一致性、堅固性、特異性、時間性、調整性,如果符合這個標準則基本上可以確定某因素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如果不符合這個標準則疫學因果說則無法認定。然而在采取疫學因果說的時候,又常常與實際情況不符合,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這時候就可以采取個別因果關系論,即只要不能否認污染和損害之間存在的可能性,對于個別的原告,對某個人進行研究,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在此基礎上也把主治醫師的診斷作為參考來肯定因果關系。日本的川鐵千葉公害訴訟案中就采用了個別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7]。

  (三)以經驗法則判定因果關系的學說

  以經驗法則判定因果關系的學說在判定因果關系十分重視經驗法則在因果關系推定中的作用。這類學說主要包括間接反正說和姑且推定說。

  1、間接反證說

  間接反證說認為,因為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極為復雜,涉及的因素很多,所以,如果原告能夠證明其中的部分關聯事實,其余部分的事實則被推定為存在,而由被告承擔反證其不存在的責任。間接反證說根據部分舉證事實證據推定存在因果關系,從而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損害賠償。這在病因的認定上比采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大大緩解了原告在公害案件舉證上的困難,這樣更符合法的公平正義精神。間接反證說最早為日本新瀉水俁病判決所采用。

  2、姑且推定說

  姑且推定說認為,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經驗,認為某事實A的發生,在大多數情況下均以他項事實B作為其原因,在這種以B作為A發生原因的高度蓋然性經驗法則情況下,則可承認“姑且的推定”。因此在某事件中,如果有相當于AB兩個事實存在時,即使對現實的事實經過不甚明了,也可以根據上述經驗法則,就兩個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姑且的推定,而不必特別為證明其因果關系而提出證據。反之,如欲推翻上述推定,則必須由否定因果關系的當事人就其特別情況作出說明。姑且推定說大大緩解了原告的舉證困難,故很快為各國立法上所援用,德國的《環境責任法》中就采用了該規則[8]。

  二、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理論在我國的實踐

  上述關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的諸學說以公平、正義為主要價值導向,以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為基礎,注重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以較低的蓋然性為評判標準,適當降低了因果關系的證明標準,從而適應了環境侵權案件的特殊需要,有利于受害人的保護,實現社會的正義價值,有利于環境政策目標的實現、保護環境、改善環境狀況,有利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理論的進一步突破。它們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不足,有利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在更高的層面上實現法的正義與公平價值,但是上述各學說并不是完全科學的,還存在不嚴密的地方。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諸多學說多產生于環境侵權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需要,但由于其適用條件不同,就決定了它們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優勢證據說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但如果雙方提出的證據勢均力敵或者價值都很小時,原告可能難以得到救濟;在被害人提出的證據的證明力小于法定比例時,則將根本得不到任何賠償。事實推定說堅持以具有較高蓋然性的證據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依據,對被害人的救濟是十分有益的,但采用這種方法有損于因果關系認定的嚴密性,也給了被告排除和推翻因果關系存在的機會。此外,原告舉證責任減輕程度的量化也是一個難題,不量化又容易給法官濫用權利提供借口[9]。疫學因果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蓋然性,并提出了一種具體的標準,可以對復雜的因果關系做出有效的判斷,但它對于資料的依賴程度較高且只適用于人體健康受害的公害事件,對于個體健康受害以及財產損害案件難以適用。間接反證說有利于環境侵權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可避免過分強調直接的因果關系而導致不可知論,也可避免因果關系成為制裁致害者和保護受害者的人為障礙,但該學說對事實的認定比較含糊,存在以推定代替實在的缺陷[10]。

  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后,主要借鑒前蘇聯的民法思想,在因果關系認定理論上也承襲了前蘇聯的必然因果關系說。必然因果關系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我國學者的通說。但是這種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難以應對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需要,我國學者開始對必然因果關系理論提出質疑,并引入了國外的新學說,積極探索英美法系的“兩分法”及大陸法系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在學者們的不懈努力和實踐的迫切需求下,相當因果關系說逐漸為我國實務界所接受,并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最后成為了我國的通說。

  但是,相當因果關系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體現,僅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來緩解原告的舉證負擔,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立法十分簡陋、內容單一。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對因果關系推定理論的初步性規定。該法條的邏輯可以展示為:在受害人證明基礎事實為真時,法官應當推定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害人要避免法官的不利推定,就必須證明該因果關系不存在,加害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的,法官應當推定該因果關系存在[11]。可見,在我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因果關系推定屬于法律推定。但是該規定實質上只是與日本“間接反證法”相似的因果關系推定法,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關于“因果關系推定”的明確規定。由于法律規定的欠缺,使得司法機關在審判紛繁復雜的環境糾紛案件時,難免會出現一些機械地套用和誤用因果關系理論的情況。

  近年來,我國環境法治有了前所未有的進步,但是我國的環境侵權糾紛的司法救濟還是十分薄弱。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環境侵權的違法性、無過失責任原則、因果關系推定、代表人訴訟等方面也進行了大膽的探索,且取得較大的進步。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仍然拘泥于強化產業結構與產品狀況,強調公權力的主導和控制,偏重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方式來加強環境保護以實現生態平衡,在私益保護方面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正是由于這種對私益保護的缺失使得我國在環境損害因果關系的理論上堅持以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作為認定因果關系的標準,而對此問題的復雜性缺乏充分的認識。我國雖然將舉證責任倒置引入到了環境侵權訴訟中,但是不管是相應的司法解釋還是環境保護法律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均沒有明文規定,從而使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做法也不一致:有的采取嚴格的因果關系之客觀性來認定;有的采取在大量事實的佐證下推定污染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有的則不要求嚴格的因果關系證明,只要受害人舉出損害事實,而加害人又無法證明損失不是由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法院即可推定損害事實與加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也有部分案件在認定因果關系時運用了流行的疫學因果關系等諸學說。這種情況造成了司法實踐的混亂,使得相同或類似案件處理結果不一致,從而不利于維護受害人的權益,同時也損害了司法統一的原則,違背了司法公正。

  中國目前的環境侵權司法救濟十分薄弱,很多的環境侵權訴訟幾乎難以進入到司法程序,大量的環境污染案件被拒之門外。僥幸能夠進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卻又常常因為因果關系的原因,使得原告難以獲得勝訴。雖然這種現象是多方面原因的綜合結果,但因果關系理論的混亂和因果關系證明標準不明確無疑是導致該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國受“資源—產品—廢物排放”的線性增長方式影響,生態環境嚴重退化,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12]。因此,構建一套富有創造性,具有接納變化的靈活性,充滿活力的法律制度體系和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不僅可以解決在當前仍持續變化的環境下一系列不同問題,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環境目標,還可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宏觀建構

  (一)以正義、秩序和效率為主要價值目標

  要從宏觀上構建一個科學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體系,就不能不關注因果關系各價值要素之間的權衡與選擇。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往往需要對多方面的利益進行權衡,而非為“單一標準”所能決定。具體地說,它常常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地位,被加害人的社會關系的種類、損害的種類以及社會意識要素,然后從公平的觀點得出結論,具有濃厚的價值評判色彩。我們從宏觀上來建構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也就是要從總體上把握和明確它的主要的法的價值追求。筆者認為應以正義、秩序和效率這幾種價值為其最主要的價值追求,這是由環境侵權法律制度救濟受害人,保護環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環境效益的使命所決定的。

  (二)以相當因果關系為理論基石

  如果說因果關系的終極目標是正確歸責,那么相當因果關系說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更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的手段[13]。首先,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受害人只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事實上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即可,由法官來判斷造成損害的各種原因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當性,這就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其次,相當因果關系把對侵權法上的原因的認定建立在“經驗法則”的基礎上,并經一般文明損害賠償規范的修正,成功地突破了決定論因果觀的封鎖,準確地反映了法律因果關系的概率性特性[14]。再次,相當因果關系把對侵權法上的原因的認定建立在“經驗法則”的基礎上,往往需要結合社會一般觀念,采用經驗法則,從而使因果關系的確定能夠很大程度上符合社會一般觀念和正義觀念。最后,相當因果關系能夠負載豐富的價值判斷。相當因果關系中的“相當”一詞可說是價值的儲藏所,這為在個案中實現法的規范目的,價值及公平正義提供了適當的概念工具;也能防止因果關系鏈條過于冗長,并且可以根據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來判斷原因的可歸責性,從而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相當因果關系的科學性使其在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中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遠的意義,使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突破了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局限,因此,我國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建構應該以相當因果關系說為其理論基石。

  (三)以因果關系推定為基本原則

  對環境侵權而言,因果關系推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作為一種降低證明難度的法技術,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有賴于它成功舉證而順利實現自身權利[15]。在我國目前現有的情況下,以因果關系推定作為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的基本原則十分必要,因為現實是復雜的,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認定并不是單一的標準,需要綜合平衡多方面的利益,綜合利用,且隨著實踐的發展又有新的因果關系推定方法出來,因而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為因果關系認定的一個基本、核心的原則,不僅有利于受害者的保護,而且能更好的應對隨著實踐的發展所產生的新問題。現在已經有學者提出了這種設想[1]。

  (四)遵循較低程度的蓋然性證明標準

  蓋然性規則是指由于受到主觀和客觀上的條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實的認定,依據庭審活動對證據的調查、審查、判斷之后形成相當程度上的內心確信的一種證明規則。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應當實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由于環境侵權本身的特殊性,若依傳統的蓋然性證明標準,要求受害人的舉證達到高度蓋然性,必然會使訴訟過程舉步維艱,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增加,最終不利于受害人的保護。因此,在建構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中,無論是從環境侵權的特殊性,還是從保護受害人權益,實現其本身的價值追求出發,都必然要求我們遵循較低程度的蓋然性證明標準。

  四、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具體設計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微觀設計應以兩分法的方式,分兩步來解決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即構建 “一橫一縱”式的包含各種判斷標準和方法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一橫”,就是對單一因果關系的環境侵權、復合因果關系的環境侵權等不同情形橫向并列地設定不同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 “一縱”, 即每一情形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都應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兩個層次進行。

  (一)環境侵權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體系

  在我國的一般民事侵權中,對單一因果關系民事侵權中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傳統上采必要條件說。對復合因果關系民事侵權中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傳統上采普通法系的實質要素說[16]。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僅以傳統的標準難以公正、準確的判定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筆者認為可以引入蓋然性規則改造傳統的標準以建構環境侵權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對單一因果關系環境侵權侵中事實上因果關系的判斷,我們可以引入蓋然性規則將傳統上的必要條件說變造為“如果沒有X之發生就不會有Y之發生的初級蓋然性”。即在單一因果關系的環境侵權中,如果沒有X之發生就不會有Y之發生的可能性,而且這種可能性只需達到51%以上,則認定X與Y之間有因果關系。

  對復合因果關系環境侵權中事實上因果關系的判斷,則是將傳統上實質要素說與蓋然性規則相結合,變造為“有X之發生就有Y之發生的初級蓋然性”,這樣,在復合因果關系的環境侵權中,有X之發生就有Y之發生的可能性,而且這可能性只需達到51%以上,就認定X與Y之間有因果關系。

  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如果對原、被告使用同樣的判斷標準,無疑不利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為實現利益衡平的目的,維護法的公平正義價值,應對不同的主體和不同證明對象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即就是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在因果關系、免責事由證明方面,對原告適用較高程度蓋然性標準,對被告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而在其他證明對象方面,如損害事實,損害后果的證明等則對原被告適用相同的證明標準;在特殊情況下,甚至可以適用低度蓋然性標準。

  此外,由于環境侵權糾紛的類型多種多樣,案情也十分復雜,在采取環境侵權事實因果關系判斷標準體系認定環境侵權事實因果關系時不能孤立地關注具體判斷標準或方法,而應該將各種情形下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和具體方法綜合起來靈活運用,根據環境侵權案件的類型,確定和適用與之相應的因果關系推定方法[17]。這樣才能明晰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既克服“各自為政”之弊端,又避免在適用上相互傾軋,達成不同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

  (二)環境侵權法律因果關系的判定標準體系

  環境侵權法律因果關系判斷標準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價值取向問題,是一國的法律政策問題,認定環境侵權法律上因果關系時,除參酌法律、社會或經濟政策外,還必須注重價值判斷的重要作用。筆者認為,“相當因果關系說”較好地體現了法律之公平內涵,符合公眾之正義情感,我們應以相當因果關系說為基礎來構建我國的環境侵權法律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

  首先,制定和完善環境侵權法律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當前關于因果關系的法律規定非常簡陋,環境法律制度目前也尚未就環境民事訴訟規定特殊的舉證制度,也沒有規定明確的因果關系推定制度,立法上并未將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加以規范化。盡管我國的環境民事糾紛中多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制度,但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再加上法官的綜合素質不同和對法律條文、法律精神等理解的差異,使得一些類似性質案件的判決結果大不相同,有損于法律的尊嚴。因此,必須制定和完善環境侵權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的相關法律規定,使這種局面得到改觀。

  其次,補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舉證責任倒置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適用范圍和倒置事項,將“環境污染”擴大為“環境侵權”。完善舉證責任倒置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適用方法,即如果侵權行為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存在;并且在被告環境侵權行為人提供了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的情況下,應允許原告進行反證,推翻被告的證據。

  再次,建立集團訴訟和公訴制度,為受害者舉證提供更為有效的救濟。當發生環境侵權事件時,由于受害人在信息、知識、科技等上的弱勢,受害者很難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完成舉證責任。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集團訴訟”和引進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制度來對此提供救濟。我國可以通過立法建立集團訴訟制度,通過設立各種環境保護團體,吸收對環境要素有權益的人加入,當在這些人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團體可以代為提起訴訟。集團訴訟的力量雄厚,態度強硬,比起個人干預政府、企業不合理活動的效果要好很多。而在環境侵權引起了極大社會影響時,或是環境侵權的受害者尚不明確或過于廣泛時,則可由公訴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以期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改善公民的生活環境。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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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常紀文.環境法律責任原理研究[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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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1] 如王利明先生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就對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其第1945條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其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可以實行推定。”參見王利明.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