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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會計類期刊論文分析包裝物押金的涉稅會計處理

時間:2014年11月1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及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稅法作了明確規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定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摘要: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及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稅法作了明確規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定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關鍵詞:發表會計類期刊論文,包裝物押金,涉稅會計

  (一)增值稅

  1、不并入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以一年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押金退還的,可不并入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在收取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在退還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即可。

  2、應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仍未退還的,或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應按規定征收增殖稅。增值稅法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即將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先換算為不含稅的收入,再并入應稅銷售額中按規定征稅。會計處理上應將押金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將押金與不含稅收入的差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沖轉“其他應付款”科目,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成本即可。

  3、對于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出售,但為了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收取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的增值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沖抵后的凈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消費稅。

  1、不并入銷售額,不征收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在收取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在退還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即可。

  2、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有關消費稅的分錄為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3、酒類產品押金的會計處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酒類產品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方法不一樣。對納稅人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計算納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押金,應按所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消費稅額。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即按照應稅數量和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這一辦法,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而不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征稅的多少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

  4、加收的押金的會計處理。

  對于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出售,但為了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的消費稅等稅費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沖抵后的凈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三)所得稅

  包裝物的押金收取時不并入銷售額計征所得稅。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所謂“逾期未返還”,是指在買賣雙方合同或書面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不返還的押金。考慮到包裝物屬于流動性較強的存貨資產,為了加強應稅收入的管理,稅法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1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系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那么,企業所得稅計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納稅調整時是全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調整?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已經計算了增值稅銷項稅金,則在所得稅納稅調整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若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金,則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2004年4月實現應稅消費品(稅率為10%)銷售額1000000元,另沒收的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117000元,則包裝物押金具體計算如下:

  逾期包裝物的不含稅收入=117000/(1+17%)=100000(元)。

  押金應納增值稅=100000×17%=17000(元)。押金應納消費稅=100000×10%=1000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