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1月10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城鄉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不應被忽視的社會群體,然而就是他們在進城務工的過程中屢遭歧視和不平等待遇,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闡述了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極大的意義,分析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中文核心期刊,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對策
1 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極大的意義
社會保障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任何一個現代國家,如果在這個問題上處理不當,社會問題就可能變成政治問題,甚至釀成政治危機,影響社會和政治的穩定。農民工是推動城市化和工業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為城鎮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另一方面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卻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新形勢下,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益于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城市化進程;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工業化進程;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是應對老齡化高峰到來的良策;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益于推動勞動力市場的發育。
2 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
為加速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2006年國務院專門印發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
(1)立法、制度缺失。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會重視程度不夠。雖然我國在1998年以來就建立了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的相關法律,但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使他們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上只覆蓋城鎮,雖有個別地方為農民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遠未形成,真正的共濟互助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未能形成。農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
(2)戶籍制度。一方面,這種二元戶籍制度導致了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極不完善,形成了農民工一開始便處于社會保障體系弱勢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當農民工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從事非農生產時,又因為戶籍制度以及附加的許多不公平甚至歧視性的政策而不能融入城鎮社會,被相對完備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無情地排斥在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雖然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由于強大的制度慣性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影響,戶籍制度仍在頑強地生存和發揮作用,將公民劃分為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性質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3)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問題。據調查顯示,有36.4%的農民工生過病,甚至多次生病。他們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仗著年輕,體質好,硬挺過來的。當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錢看病,但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即使得到了賠償,也往往是私了,沒有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來進行賠償。工傷事故賠償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制中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農民工的工作條件是非常惡劣的,工傷事故傷害的往往是農民工。
(4)就業機會少,就業后待遇不公。涌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就業方面受到種種歧視:其一,沒有公平的就業機會,有學歷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業,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為大量的農民工往往以臨時工的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待遇低,工資少,而且到期不能續簽合同,在保險待遇上也與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別。
3 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1)提高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意識,并對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進行相關的宣傳教育。①做好培訓工作,提高農民工思想文化素質,包括文明素養、勞動技能、法律知識等方面的素質;②加強法律宣傳活動,努力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引導他們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群眾關注、反響強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開展對典型案件的援助,進一步提高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③要使城市管理者認識到,不能犧牲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等利益為代價來保持經濟的發展。實行城市居民與農民工同工同酬,提高農民工的工資,使他們有財力支付社會保障的費用,打消他們加入社會保障的顧慮。
(2)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針對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業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筆者認為,戶籍制度的“二元結構”是目前妨礙城鄉統一的制度性障礙,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必須從源頭解決。
(3)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和急救助機制。①農民工所從事的多為臟、累、重、險工作,工作條件相對比較惡劣,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至少每半年將農民工參保繳費情況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監督。②以大中城市農民工為重點,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為重點,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為重點,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逐步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依據農民工從事職業類型、在城市的居住年限、有無固定住所以及勞動關系等狀況,分類建立多種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
(4)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完善勞動法律法規。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極不健全,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針對農民工的少之又少。國務院2003年頒發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開始重視對農民工人權的保護并通過立法表現出來,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也對農民工的相關權益作出了規定。此外我們還應當加快制訂和勞動法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工資法、監察法等,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勞動法真正成為勞動者維權的依據。
(5)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F在的問題是農民工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卻無法得到,再讓他們參加社會保障、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就顯得勉為其難了。如果要在當前的形勢下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農民工能夠如期得到他們應得的工資是最現實的。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抓緊修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各種工資支付行為加以規范,研究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預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盡快建立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的長效機制;必須堅決貫徹、嚴格執行《勞動法》,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和個人要下大力氣整治。
(6)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①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咨詢熱線服務。②構建農民工法律援助網絡。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與工會、殘聯、婦聯、等法律援助站的聯系和協調,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相互通報工作情況,形成運轉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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