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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史動態研究期刊發表淺論中國歷史學術爭議及思考

時間:2014年09月0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主流觀點對此的回答非常肯定。但是,批評者認為,這類觀點的缺陷在于:論點沒有經過嚴格論證,往往來自于邏輯演繹,或者雖然也有史料引用,但是缺乏嚴格的數據支持(陳平,2004),往往以個案演繹出全社會范圍內存在大規模土地兼并,何況這些個案本身是否可信,

  關鍵詞:中國史動態研究期刊征稿,核心期刊論文發表,中國歷史,學術爭議,思考

  一、學術界對歷史上有關土地流轉與兼并問題的爭議

  (一)有關中國歷史上是否存在過嚴重的土地兼并現象的爭議

  主流觀點對此的回答非常肯定。但是,批評者認為,這類觀點的缺陷在于:論點沒有經過嚴格論證,往往來自于邏輯演繹,或者雖然也有史料引用,但是缺乏嚴格的數據支持(陳平,2004),往往以個案演繹出全社會范圍內存在大規模土地兼并,何況這些個案本身是否可信,也是存疑的。

  有學者研究認為,無論從時序數據看,還是從地主占有土地情況看,古代土地兼并程度都被高估了。歷史中始終存在一些變量對土地兼并的抵消,導致了土地占有的分散化。這些變量有些與不斷的朝代更替有關,有些則與傳統的家族制度有關,典型的即“分戶析產”制。

  (二)有關中國歷史上土地流轉與兼并基本途徑的爭議

  傳統觀點認為中國古代歷史中的兼并往往與各種超經濟的強制力量結合在一起,但是有學者認為,雖然歷史上確有強迫型的土地兼并方式,但是古代的土地兼并主流是買賣而非強占,自由買賣基礎上形成的土地兼并,屬于市場經濟的正常現象。在土地私有制下,兼并是必然存在的,但是,無論基于邏輯的演繹還是基于中國歷史的事實,土地兼并都不可能無限制的長期持續。從商品的一般意義而言,土地的所有者必須能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唯此才有可能自由的土地買賣出現。

  中國歷史中,鮮有某個朝代能允許土地私有權以完整而自由的狀態運行,國家(中央政府)對土地買賣———尤其是民間的土地買賣,總是有各類干預舉措(均田制或者占田制等,均是如此);而對于來自權貴勢力的土地兼并行為,則往往持相當的容忍態度,除非這種兼并已將危及到中央政權的財政收入甚至集權統治。通過市場化流轉而形成大范圍、長期性的土地兼并局面,并不是中國歷史中的常態。

  (三)有關兼并的社會影響的爭議

  傳統觀點認為,土地兼并導致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制度效率極其低下。然而當地產權學派的部分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在某些條件下,農民作為佃農的經濟狀況優于作為自耕農的經濟狀況。租佃與土地產出從而與農民經濟狀況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呈現出不同的可能性組合。若從純粹的技術角度判斷,反而可能更容易的給出“土地兼并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結論。

  顯然,純粹的邏輯推演,難免各說各話;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同一時期的不同區域,似乎論辯雙方都能找到相應的素材來支持自己的論點。漢武帝時,董仲舒說“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但此時的經濟社會發展達到了漢興以來的最強盛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大莊園的發展也被某些學者認為推動了江南開發;明代土地兼并的勢頭一直持續到清,也終于出現了所謂“康乾盛世”。土地兼并的效果似乎依然不能成為定論。

  (四)土地流轉與兼并是否造成社會動蕩并引發政權更迭學界傳統中對此問題最典型的論述可以概括為“土地兼并———農民起義———改朝換代”的理論模式(錢穆,2001;柴榮;2003)。但是,批評者認為,這一觀點的演繹色彩過于濃烈,檢視中國的朝代更替或者是農民起義,很難證實土地兼并與朝代更替確實存在這種所謂的循環往復的現象。毫無疑義,土地兼并會導致農民與地主之間的矛盾激化,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對立,但是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認為土地兼并就導致了大規模農民起義甚至直接導致朝代更替。

  歷史的看,天災人禍引發的農民起義在歷史中更為常見,遑論起義背后更為復雜的社會原因。例如:首先,陳勝、吳廣起義與土地兼并難有瓜葛;漢末爆發起義的區域并不是土地兼并嚴重的區域,而且不能忽視社會上持續了30余年的瘟疫;唐末的王仙芝、黃巢起義的發動者并不是農民,史料中沒有所謂“土地兼并”導致了這次起義的佐證材料;明末李自成起義通常被學界與土地兼并問題聯系起來,但有學者認為,明朝后期的土地兼并程度被后來的史學家們不恰當的夸大了。

  何以出現上述觀點對立,有研究者認為,建國之后,中國史學界生搬硬套馬克思有關歷史階段劃分的教條,為了讓中國歷史形態的發展符合所謂的一般規律,為了論證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是所謂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而將土地關系置于水深火熱之中。事實上,對于中國古代社會性質的研究,史學界的爭議并不曾停止。回到歷史,如果中國歷史上的土地私有制或者兼并等并不曾造成嚴重的經濟社會后果,為何中國歷史上歷朝歷代統治者對土地兼并以限制居多、鮮有鼓勵呢?學者們也給出了各類解釋,例如:統治者與民爭利;視儒家“井田”為最完美制度,只知圣賢之道、罔顧世易時移;等等。

  二、歷史思考及對當代土地問題的啟示

  (一)如何看待土地流轉的歷史必然性

  從整個歷史進程來看,土地流轉程序規則及價格機制政府干預越來越少,農村土地流轉逐步成為歷史的必然,任何違背這一客觀規律的行為,無論是立意如何高尚,理想如何豐滿,最后的結局終歸失敗,王莽改制即是一例明證。

  古代中國曾出現過多種類型的土地制度,歷朝歷代統治者對土地集中的政策態度也并不連續,在這樣的反復當中,自然經濟以頑強的方式延續了數千年,而商品經濟的發育整體上非常遲緩,但即便在這種超乎尋常的穩定之中,依然可以發現某些變化的趨勢:無論國家(或政府)如何希望以集權的力量將土地資源更多的掌握在政權控制中,社會中的私有力量都會頑強的逐步瓦解土地的公有形態;無論儒家思想的執行者抑或農民起義的領導者多么渴望土地“均分”,流轉都會不可避免的導致土地資源的逐步集中。

  歷史不可倒退,土地公有或者均分的所謂“理想”在歷史中從未成為常態化的現實,對此是否只能將之稱之為封建制度的腐朽與落后、進而認定公有與均分才是“理想”的土地制度所應演進的方向?究竟什么樣的土地制度才能更有效的激勵農民積極而合理的處置自己的土地?在世易時移的21世紀,忘卻歷史固然可能重蹈覆轍,但一味強調“歷史經驗”———尤其是某些事實上存在爭議的“經驗”,又何嘗不是刻舟求劍?

  (二)如何看待土地流轉的公平與效率問題

  若概括中國歷史中出現的分配觀,“平均主義”毫無疑義是唯一的答案。在尊奉儒家思想為統治原則的歷朝歷代,統治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試行過這“均分”的土地制度,這一思想不僅被統治者奉為制定政策的準繩,也滲透在全社會的民眾心理之中,尤其是反復爆發的農民起義,一再的提出“均分”為其基本訴求,使得這一觀念已然成為構建古代中國社會性規范的原子之一。即便歷史進入到20世紀,不同的政黨雖然在基本理念以及具體方針諸方面都存在方向性差異,然而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卻無一例外的呈現出“均分”色彩。

  自新中國成立之后,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歷經變革,最后定型呈現的集體所有制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依然將“均分”理念貫徹始終。與均等相關的另一個主張是“私”。無論持儒家“大同”理想的學士或官僚如何向往“天下為公”的美好境界,在社會中,無論是地主階層或者農民階層,“私”的觀念都根深蒂固。以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為目標的中國共產黨在發動土地革命的時候,其土地綱領的基本思想,依然以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私有為主線。改革開放之后,土地制度在所有權層面維持集體所有的格局,但是改革始終致力于讓農民對土地更有效的行使權能。

  農民從來沒有主動追求過所謂“公有”,如果說他們也對“私有”有所顧忌,那么他們顧忌的其實是在“私有”之后有可能出現的兼并會導致階層內部分化從而出現所謂的“不公平”,而并不是“私有”本身,他們希望的是能以較為平均的方式維持“私有”的格局。農民的這種訴求并不能簡單的歸之為所謂“小農意識”或者“不患寡而患不均”,而要歸結到更為根本的經濟成因層面:在自然經濟占據統治地位、商品經濟發育遲緩的環境下,農業生產率長期維持在“看天吃飯”的狀態中,土地產出本就有限,再除去政府賦稅和地租,所剩產出僅供勉強維持生存,即便在所謂“盛世”,農民也難求溫飽,在無法從農業工具更新、農業技術改良等方面求得更高產出可能性的情況下,耕地面積成為能否提供足夠維持生計的農業產出的首要因素,因此,擁有更多的土地,意味著個體生存保障的強化,但是侵占他人土地,則意味著對他人生存條件的侵蝕,農民求土地的均分,本質上是求得基本生存條件的均分,古代中國農民渴望在均分的狀態下維持私有,雖然農業生產效率難以得到提升,但是它維持了農村社會內部整體的穩定。

  但是,從古代中國看,穩定狀態的私有格局———尤其是穩定狀態的自耕農私有格局,似乎并不是歷史的常態。在不加干預的狀態下,土地流轉與兼并會導致部分甚至大量自耕農逐漸淪為佃農,對于中央政府而言,由此造成的隱憂,一則來自稅賦的流失,二則,一旦發生天災人禍,則由可能造成大量流民,三則,如果因此形成一個勢力龐大的力量集團,有可能影響到中央集權統治。因此,封建中央政府對此始終保持警惕與防范。但是,另一方面,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突破土地資源在小農之間的均分格局。

  一般的看,當社會財富創造主要依賴于土地產出的時候,例如在長期戰亂剛剛結束、或者新的王朝建立之初,統治者一方面更傾向于直接掌握土地資源,一方面則讓土地資源較為分散的分布于各社會階層;一旦社會經濟發展到較為穩定乃至繁榮的階段,隨著社會財富涌現渠道的增加,土地產出在社會財富中占比相對下降,加之此時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也擁有相當的政治力量,因此,中央政府對于土地流轉與兼并的態度會相對寬松。

  即使在改革開放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樣一對矛盾的存在依然在影響著政府有關土地政策的制定上:賦予農民對土地較為完整的處置權(而不是所有權),并以均分的方式實行平均分配,有效的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但是溫飽之后的發展問題卻難以實現,在土地產出與農產品價格都難以有大幅度提高的情況下,小農經營基礎上的增收就只能如鏡花水月。中國社會已經在整體上解決了溫飽問題,越來越多的農民不再滿足于僅僅從土地上求溫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