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4月0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本篇文章是由《政治與法律》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恪守“研究政法理論,推動法制建設”的編輯方針積極推出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其特點是:面向實際,不發空論;注重理論、不就事論事;力求觀點新顏,言之成理,為學科建設和法制建設服務。她是政法界的學術論壇,政治理論研究的向導,政法實務工作的助手。創刊25年來,《政治與法律》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辦刊特色,受到中外廣大讀者的歡迎。
論文摘要 假證假印違法犯罪的猖獗與刑法對其的規制輕刑化之間有著必然聯系。應重新剖析假證假印犯罪猖獗的深層次原因,并加大刑罰打擊力度,建立完善以刑法規制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懲治教育體制。
論文關鍵詞 假證假印犯罪 刑法 規制
本文中的“假證假印”泛指《刑法》第280條規定中所涉及的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居民身份證,以及偽造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根據此條第1款規定,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規定,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3款規定,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規定就是刑法對我們現實社會中所涉及假證假印的全部罪名和相關規制了,僅有一條三款,其中一款僅有一個刑檔(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另兩款上還各有一個情節嚴重的刑檔(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整個刑法體系,上述規制應該說是相當輕刑化,時至今日已造成相當嚴重的危害,滯后于時展需要,急需改變。
一、問題的由來:假證假印泛濫成災,司法機關打擊乏力
據電視新聞報道,在2012年年初的四個月中,我國公安部在“打四黑、除四害”運動中,共破獲假證假印案件2300多件,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400多名,繳獲假證假印132.7萬件。公安部發言人還強調,現在的假證假印違法犯罪活動已呈現四大特征,即違法犯罪“團伙地緣化、作坊家庭化、制作專業化、經營網絡化”。
其實從上述統計數據就可以管中窺豹。短短四個月,破獲兩千起案件就繳獲了假證假印上百萬件,可見假證假印確已泛濫成災;但即使在專項打擊運動中,我們公安機關卻僅能抓獲兩千余名違法犯罪分子,平均每個案件僅能抓獲一名多兩名不到的違法犯罪分子,卻又可以起獲平均近六百件的假證假印。結合發言人強調的“團伙化、專業化”等特征,不難發現問題所在,即假證假印其實已泛濫成災,公安機關卻打擊乏力。之所以說公安機關是打擊乏力,不是打擊不力,就是強調說公安機關也在盡其所能采取打擊行動,但因種種原因卻只能邊抓邊放,最后越打越多,現實已到了假證假印犯罪徹底失控的邊緣。
這也符合筆者的觀察。作為一名基層檢察人員,筆者發現,實際工作中因假證假印犯罪的發現難、取證難,必然導致在后續司法程序中起訴難,定罪難。即使違法犯罪分子最后能夠定罪,但基本上適用的都是三年以下的刑檔,往往判個一年左右的刑罰,根本就不需要送到監獄執行,從看守所就能出來。因此不但是公安機關打擊乏力,就是整個刑事司法機關對假證假印犯罪的打擊也乏力。
究其原因,我們不得不承認,由于我們對假證假印犯罪的危害認識不深,以為其只是疥癬之疾,不是心腹大患,因而在刑法中對其規制輕刑化,甚至以治安行政處罰代替刑法進行規制,最終造成了現實中尷尬局面:一方面假證假印泛濫撤成災加速社會誠信崩潰,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對假證假印犯罪的打擊乏力。正消邪長,二者明顯變成了相輔相成的關系,顯然與我們刑法對假證假印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刑罰震懾能力不強有莫大關系。
二、問題的深入之一:假證假印犯罪猖獗是我國經濟社會深層次健康發展的心腹大患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本質上是誠信(信用)經濟,而證件、印章、公文等公共信用物則是社會誠信的象征和本質體現,F代社會因科技的飛速發展,作為經濟主體的人的流動性空前強大,其跨越地域、時空的特征如此明顯,已遠超一般自然人所能認知的“熟人”社會的范疇,換言之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陌生人”經濟,而不是“熟人”經濟?上攵“陌生人”之間安全高效地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基礎就是各個“陌生人”所持有的證件、印章、公文等公共信用物,缺乏這些公共信用物,市場經濟(“陌生人”經濟)根本就發展不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講,證件、印章、公文等公共信用物就是市場經濟的土壤和基石,市場經濟的繁茂取決于公共信用物土壤的肥沃,市場經濟的高度取決于公共信用物基石的穩固。
很明顯,假證假印的猖獗泛濫,則從根本上侵蝕了市場經濟的土壤和基石,使其土壤貧瘠,基石不穩,輕則使市場經濟發展緩慢、停滯不前,重則使市場經濟百病叢生,畸形發展。同時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因假證假印而導致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也比比皆是,不勝枚舉,且往往都后果嚴重,影響深遠。正如貪污腐敗使國家公義失血,百姓離心一樣,假證假印則使社會信用失基,誠信崩潰,同樣危害巨大,實屬心腹大患。但之所以假證假印違法犯罪累禁不止,累打不絕,現在大有星火燎原之勢,根本原因也在于假證假印是市場經濟的毒瘤,它依附于市場經濟體內,卻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掘墓人。
但市場經濟的發展本就是一個長期發展的結果,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呈現出另一個顯著特征,那就是“摸著石頭過河”。換言之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并沒有一個成熟的理論模式為先導,而是邊實踐、邊總結經驗,理論與實踐相互磨合,呈現出實用主義的鮮明特征。這既是優勢也是劣勢,優勢在于我們往往能夠集中力量干大事,劣勢也在于功利色彩明顯,往往會忽視一些還沒有呈現出巨大危害的隱患,將之視為疥癬之疾,或“打開窗戶飛進來的蒼蠅”,采用邊打邊治的控制方針,而沒有從根本上或源頭上予以重視并遏制和解決。顯然,假證假印的猖獗泛濫就是這一發展模式的結果。
三、問題的深入之二:對假證假印犯罪刑法規制的思考
假證假印犯罪猖獗是市場經濟畸形發展的體現。站在唯物主義的角度,我們不可能徹底消滅假證假印現象的存在,但必須從心腹大患的角度去重視并加以遏制和解決,刑罰作為懲罰和教育最為有效的手段理應得到最大程度的加強。
1.提高法定最高刑。與貪污腐敗犯罪最高可處死刑相比,假證假印犯罪最高法定刑僅為10年、3年和7年,可謂不痛不癢,毫無震懾力度。這也說明了為何貪污腐敗窩案少,而假證假印犯罪卻已呈現出高度團伙化、專業化的“分工合作”高度市場化特征,甚至公然在網絡上叫賣,說明一方面假證假印暴利巨大,另一方面說明違法犯罪分子根本沒有將刑罰放在心上,因此,將法定最高刑均提升為無期徒刑較為可行。
2.增加罰金等財產附加刑。假證假印違法犯罪活動的絕大多數目的就是為了非法牟利,因此為了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從中牟取暴利的犯罪動機,增加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附加刑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