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7月2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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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預算法,協商民主,公眾參與,公共財政
內容提要: 公眾參與預算制度是公共預算與民主政治互動的立法回應。我國現行《預算法》沒有規定此項制度。本文從理論與制度層面分析了協商民主的現實意義、公眾參與預算的政治功能以及國外相關制度的推行。針對我國預算體制存在的參與障礙,作者分析了公眾參與的有利環境與條件,特別是地方政府制度創新與典型案例的思路突破,并建議《預算法》修改時確立民主預算理念,增加預算征詢、聽證、績效評價、教育等公眾參與制度。
一、序論
立法上指稱的預算或公共預算是一個多維度的社會現象[1]:在技術上,預算是量化國家未來投入與產出的財務會計指標;在內容上,預算是國家未來行動的目標與方向;在形式上,預算是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當我們把這些維度同時納入社會運行情境時,預算便呈現出夾雜公共性、民主、決策、福利、廉政等語匯的復雜景象。預算是一個政治過程,這是公眾透過“神秘”的預算帷幕得出的經驗判斷。的確,真實的預算過程都是政客、官僚與知識精英壟斷著話語權,公眾長期被隔離在決策“黑箱”之外。其結果是:公眾對理當關注的公共事務缺乏熱情,政府權力因之失控,不斷增加的行政成本又轉向侵蝕公眾的財富與福利,使得預算的公共性難以實現。當前,我國預算過程中公眾的主體缺失正遭遇兩方面沖擊:一方面,隨著經濟理性與法治精神的弘揚,公眾的主體意識開始覺醒,自發性公眾參與實踐逐漸增多;另一方面,隨著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公眾參與”已經寫入國家政策并且成為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緣此,將公眾參與納入預算制度是一個良好時機。
近年來,國內的政治學、憲政學、公共行政學等學科開始關注公共預算并有大量著述,但其中涉及公眾參與預算的并不多見,即便是關于預算民主的研究,也主要夾雜在財政透明度、財政民主以及預算監督改革等主題中。作者認為,我國當前的預算改革及其立法需要強化公眾參與理念,這不僅有助于提高傳統“行政預算”體制的運行效率,也有助于促進民主法治在“公共預算”中的落實。布坎南指出,包括稅收和財政支出在內的大多數政治決策,應當普遍適用于政治生活中的所有階層和團體。[2]這種對預算決策的民主安排,是基于民本思想的制度想象,也是預算立法極力接近的目標。基于此,本文依托現有文獻,從理論、制度與案例三個層面闡釋公眾參與預算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并對 我國《預算法》修改的制度創新提出建議。
二、理論視角
公眾參與理念可以溯源至直接民主理論。民主理論經過流變,大致呈現兩種理路:一是發端于古代雅典,主張公民普遍參與的直接民主;二是以選舉為中介組成代議機制的間接民主。在文化多元主義與社會復雜性困境里,直接民主無法實現每個人親自參加與其利益相關聯的所有決策,代議民主便取而代之成為主流形式,而代議民主又局限于精英群體,無法回應社會公眾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孰優孰劣,似難有定論。對此,巴伯提出“弱勢民主”與“強勢民主”概念,認為身份認同的公民通過政治參與可以創造具有公共性的共同體,這種參與屬于強勢、真正的民主,它可以補充建基于個人主義的代議民主(弱勢民主)的不足。[3]強勢民主理論作為參與民主復興的代表,在學界更多被“協商民主”概念所替代。自約瑟夫·畢塞特1980年首次使用該概念后至20世紀90年代晚期,協商民主已經成為大多數民主理論的核心,其基本含義是:公民通過自由平等對話、討論等方式參與公共決策和政治生活。
協商民主理論為促進公眾參與預算打開一扇窗口,而預算本身承載的公共性也蘊含著公眾參與的巨大空間。如前所言,預算是一個政治復合體,它不僅承載著社會經濟政策,還能說明法律的義務和政府的職責。[4]無論從哪一個視角,公眾都會被納入預算的范疇,比如向國家繳納稅費、接受教育醫療服務甚至于對社會現象表示不滿。只不過,因代議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控制著預算全過程,公眾對預算的認知才停留在可以觀察的稅收、公共開支與政府績效等表象上,至于收支項目是否合理、資源分配是否公平,便不得而知。顯然,我們需要區分預算的技術功能和政治功能,重視預算對政治過程的積極影響。只有這樣,我們才可能真正體會預算的價值并進一步挖掘公眾參與的意義。這一點,可以從預算制度的興起及其在美國的推廣來說明。
預算始自13至14世紀的英國。其時,新興資產階級為限制皇權,要求政府不得擅自征稅,并須編制收支表提請議會審查。之后,經過財政統一、收支審計等制度構建,英國于19世紀70年代完成了向預算國家的轉型。[5]與之前的稅收國家相比,預算國家制定有預算立法,通過預算規范將政府行為約束在可預見范圍。在此意義上,預算法是一部約束政府行為的財務立法,它為公眾了解并監督政府行為及其績效提供了技術工具。但是,包括預算規則、財務術語、報表等在內的技術規范并不是普通公眾可以理解的。倘使公眾不能將預算財務數據翻譯成具體的政府行為與事實,預算法充其量只是把原來的“黑箱”預算轉變為顯性的“技術”預算,公眾仍舊是被動接受預算過程的“局外人”,無法對關涉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及其資源分配表達意見。
公眾對預算參與的技術性障礙在美國是通過預算教育的實踐被削弱的。20世紀初,紐約市在政府引入英國預算制度時,便通過宣傳、講座、展覽、等方式開展預算教育,向公眾灌輸“通曉預算是個好公民”的理念,最終將預算納入政治術語,與正義、自治、公民權等量齊觀。[6]隨后,美國于1921年通過了《預算與會計法》,標志著其進入預算國家的時代。《預算與會計法》不僅構造了總統與國會之間的預算權,還構造了公民與聯邦、地方政府之間的差異性公民權。[7]應該說,預算教育是引導公眾“發現”其預算權利和責任的過程,公眾通過真實的預算接觸,在財務數據與政府行為之間建立起“財權一事權”的對應關系,并因此反思其政治選舉的責任。霍爾姆斯說,關注權利的成本(即政府的開支)不僅使我們注意預算的計算問題,并且因而使我們注意到分配正義與民主責任的基本理論問題。[8]這個過程就是預算政治功能的公眾發現過程。
三、制度分析
公眾參與預算制度在國際與國內均有文本可資借鑒,首當其沖的是政府預算信息公開制度。1998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華盛頓通過《財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則—原則宣言》,確定了政府對公眾的財政透明責任,表現為四項原則[9]:一是澄清政府結構、職責與財政管理框架;二是公布年度財政活動全面信息;三是公開預算編制文件、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四是確保數據真實的統計審計管理。《守則》緊緊圍繞預算程序展開,描述了政府與公眾的預算關系,強調政府對預算過程的說明義務。斯蒂格利茨說,公眾賦稅視同政府收集信息的成本,政府收集的信息理應屬公眾而非政府所有。[10]從這個角度看,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預算由被動轉為主動的過渡形態。公眾不再是預算過程的旁觀者,而是擁有預算信息的潛在決策者;公眾不僅可以根據預算信息具體評價政府績效,還可以根據信息變化調整自身的行為。如此,政府與公眾之間基于信息傳導的互動機制得以形成。
不過,信息公開制度尚不能改變公眾處于預算決策“外圍”的境況。而開放式預算則是將所有決策置于公眾、傳媒和利益集團面前,并通過預算聽證會、咨詢會等形式分享他們的觀點。[11]這種類似于布坎南想象的參與式預算已經植入部分國家或地區的預算制度。有資料顯示,[12]在美國地方政府層面上,公民通過聽證、問卷、利益團體會議、公民陪審團等公共決策機制參與預算,如北卡羅林納州麥克倫伯縣設立公民資本預算咨詢委員會,對政府資本項目優先順序進行審查。這些地方參與式預算并不僅限于具體公共項目,還涉及到政府動議、決議和法令等廣泛領域。[13]
我國現行《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規定公眾參與制度,但在相關立法中卻有類似內容,大體歸納如下:一是在憲法與政府組織立法中概括賦予公眾監督政府行為、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二是在稅費收繳立法中賦予繳款義務人監督款項收繳依據、數量、程序、期限等要素是否合法的權利;三是在預算支出、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中賦予公眾作為公允第三方享有監督權;[14]四是在會計立法中賦予會計機構和人員對預算資金流轉實施專業管理權;五是在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中賦予公眾獲取預算信息的權利。這些規定將公眾置于預算涉及的政治、經濟與社會運行過程,擴大了我們對公眾參與預算制度范圍的理解。盡管如此,在預算決策、執行與績效評估的三個基本環節中,這些規定還主要是將公眾參與限定在對預算執行過程的監督上,該監督又常常受主體意識、社會壓力、行政效率等因素制約而形同虛設。
與此同時,政府預算體制內也存在諸多影響預算決策質量的因素,比如人大代表缺乏預算常識、人大常委會沒有預算草案修改權、預算初審機制受黨組控制[15]、預算資金分配中的個人因素以及國家審計獨立性不足等。顯然,在體制內決策不力的環境下,政府推行的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單一賬戶支付以及細化預算編制項目等改革,主要還只能是對原有體制內行政控制的強化,無法真正觸及包括公眾參與在內的預算民主及其法制化問題。[16]由此來看,預算制度改革與國家政策、社會需求之間的結合還有不易跨越的鴻溝,構建公眾參與預算制度顯得任重而道遠。
當然,我們要特別關注分權式改革中地方政府在預算制度創新上的積極探索。中國改革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雙軌并進的社會轉型,政府與市場、公民社會之間的權力博弈、妥協與認同,構成政府改革與法治建設的動力。[17]其間,利益獨立化的地方政府在政績、聲譽、福利等目標誘導下,成為溝通權力中心(中央政府)制度供給意愿與微觀主體制度創新需求的中介。[18]公眾參與預算的制度創新便是從地方政府開始的,主要表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在預算監督立法中明確規定公眾監督內容,比如廣東、北京兩省市的規定[19;]二是地方政府在關于重大決策的立法中廣泛引入公眾參與制度,比如天津、重慶、黑龍江、甘肅、廣西等省級政府普遍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與政府機關決定相結合原則納入包括預算編制、重大投資項目、立法、地區規劃等重大公共事務決策過程,賦予公眾通過民意測驗、接受調查、座談會、聽證會、信息公開等方式參與決策制定與執行的權利。這些地方制度創新通過試點、借鑒、推廣等方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眾參與預算的意識與制度的普及。
四、案例觀察
真實的預算世界是規范研究、制度構建的出發點和歸宿。我國三十年的社會經濟改革締造了適宜推行公眾參與預算制度的環境與條件。首先,改革逐步喚醒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觀念,公眾開始借助各種話語環境與表達機制向政府訴求利益,并且日益關注公共服務的質量與社會效益;其次,迅速發展的網絡技術逐步消除信息傳遞的空間壁壘,公眾對話更加開放快捷,以電腦、手機為溝通媒介的終端控制已經可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同步表達;再次,多元社會的復雜性與突變性促使政府與公眾開始尋求建立互信機制,共同消解包括決策失誤在內的風險。基于這些事實,公眾參與開始導入社會治理實踐,成為政府決策的重要支持。這其中,政府引導的公眾參與(如立法聽證會)以及公眾的積極回應(如投訴、舉報)構成參與的主流形式,消極、對抗的公眾參與(如上訪、請愿、網絡批判)也因具有“脅迫”主流參與形式不斷創新的效果而呈現出不可忽視的補缺功能,盡管其可能導致暫時性的社會情緒波動或者秩序紊亂。對此,我們可以通過兩個案例來觀察我國公眾參與預算制度的突破與創新。
“新河預算民主懇談”案是政府引導公眾參與預算的創新范例。1999年開始,浙江溫嶺市在公共事務決策中推行公眾參與的“民主懇談”制度。2005年該市新河鎮將民主懇談引入鄉鎮預算決策過程,基本做法是[20]:細化預算草案到具體項目;公開預算草案和審查過程;增加民意表達機制;落實預算修正權;設立專業財經小組。這些做法在推廣中又有創新,比如實行兩次預算初審:第一次由農村群眾自愿參與,第二次邀請企業主、種糧養殖大戶、學校校長、會計等職業精英參與,使政府聽到不同社會利益階層的訴求。新河民主預算懇談是在鄉級預算實行的公眾參與試驗,是地方領導支持、大學教授參與、媒體宣傳、制度引導(即《新河鎮財政預算民主懇談會實施辦法》)等多種因素互動的結果。[21]它借助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框架,將基層社會治理的地緣、鄉土優勢融入其間,準確捕捉到適于公眾參與預算的條件與時機。可見,在貼近公眾日常生活與切身利益的環境下推行參與實踐,可以有力地激發公眾的政治關注與熱情,這也是協商民主理論家佩特曼倡導在工業場所引入工人參與政治決策的主要原因。[22]
“蔣石林訴財政局違規購車”案是公眾自發參與預算監督的創新范例。2005年,湖南省常寧市蔭田鎮爺塘村村委會主任蔣石林發現,本市財政局違反當年市級預算購買兩輛小車,遂要求財政局答復說明,財政局未予答復。于是,蔣石林以納稅人身份將財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財政局違法購車,并將車輛收歸國庫。法院認為起訴事項不屬于受案范圍,不予受理。財政局則質疑蔣石林的納稅人資格,因為訴訟發生時農業稅已經取消。[23]該案凸顯出行政預算體制下公眾介入的制度“盲區”,即在政府操控預算過程的制度邊界,是否允許公眾以訴訟方式表達異議。對此,有人呼吁構建納稅人公益訴訟機制,以維護納稅人憲法權利;[24]有人則指出,納稅人不能僅以監督者身份起訴,而應證明其權利受到被起訴行為的不利影響。[25]應該說,在公眾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尚未界清、認同與普及的階段,個別超前的民主舉動在贏得公眾關注與同情的背后,隱藏著對現行制度創新的張力。所以,解決蔣石林訴訟是否可行的制度創新,取決于立法機關與知識精英對公眾參與預算的意愿、能力、效果以及政府如何回應的想象,而非蔣石林是否是納稅人的問題,后一問題并不影響蔣石林實際上已經參與了預算監督的事實。
在上述兩個案例的現實解決中,以知識分子為代表的掌控主流話語權的組織與個人,對預算知識的傳播與公眾參與意識的培養發揮著潛移默化的作用。根據設在華盛頓的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組建獨立預算組織的國際預算項目組織統計,一些公民社會組織在發展中國家正成為推動公共預算與民主參與的生力軍。它們絕大多數獨立于該國政府與政黨運行,由社會活動家、學者、退休官員、商人以及專業顧問等擔任領導,在預算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下列工作增進預算決策的價值:[26]一是在公民、利益集團和立法者中普及預算知識;二是比較、綜合與宣傳預算信息;三是對預算程序或者預算體系、宏觀經濟形勢、部門和集團預算安排以及預算收入等領域獨立進行批判式分析;四是為預算決策收集公民優先考慮事項等信息;五是向立法機構、政府部門等提供預算專題項目培訓。可以想見,政府如果認同并接納這些非政府組織的預算參與,現實社會距離協商民主的理想會更近一步。
五、結語
我國《預算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立伊始的產物,它框定了政府管理預算的組織構架與權責配置,卻沒有預留隨時代變遷而張弛的空間,比如,在包括預算周期、編制基礎、預算草案修改、地方債券發行、績效評價以及公眾參與等制度運行上,經常需要中央政策和地方性知識予以補充。目前,實施14年之久的《預算法》已經進入彰顯公共財政與民主預算理念的時期。為適應形勢與政策發展要求,《預算法》的修訂不僅要考慮國家政策的民主導向,還要考慮社會治理中不斷出現的制度創新,這是一個政策選擇和政治權衡的過程。[27]具體而言,《預算法》可以從下述方面安排公眾參與預算制度:
其一,在總則中確立公共預算、民主預算以及公眾參與預算的理念與內容。確立公共預算旨在說明我國已經進入倡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時代,立法需要體現時代特色和要求。民主預算是公共預算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反映,它可以作為預算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體現在預算過程的各環節。公眾參與是民主預算理念的運用,可以獨立為一項基本制度,以維持預算立法與現行民主決策政策的統一。[28]
其二,在預算決策、執行與績效評估過程安排相應的公眾參與制度,體現公眾參與的過程化,具體方案包括:
(1)預算征詢制度。各級政府在編制預算方案時,事先對關系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礎設施投資、稅費調整)征求意見,尤其是關于預算支出項目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意見。預算征詢可以采取問卷、網絡調查、座談會等形式。
(2)預算草案公開制度。除涉密信息外,預算草案在發放給人大代表審議時,也同時向公眾公開,即“雙公開”制度。草案公開可以讓公眾知曉并關注預算安排,為后續監督提供依據。公眾對草案的反饋意見可以為預算修改提供參考。此外,預算修正案、預算調整案、預備費動用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案、預算審計報告、政府財務報告等文件,均應當通過正式程序向公眾公開,或者公眾能夠便捷查詢。
(3)預算聽證制度。各級人大建立預算審議聽證會制度,邀請社會各利益集團代表以及專業人員(如財務人員、法律工作者)參與討論。聽證會可以是草案向社會公開后意見反饋的一種形式。
(4)預算執行監督制度。預算方案在執行中細化成具體的政府行為和公共項目,公眾可以憑借不同身份參與預算的具體收支活動,預算執行中的公眾監督因此成為預算立法上最重要的公眾參與。不過,這種決策后參與的“糾錯”功能并不如決策時參與的“預防”功能,監督成本也比較高。
(5)預算績效公眾評價制度。預算績效評價是對年度或者項目預算支出的執行結果進行的綜合性考核,以衡量政府履責和預算資金使用的效益性,它是“合規預算”向“效益預算”推進的舉措。我國預算績效評價起步較晚,適于推行公眾參與,《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就規定了“公眾評價法”。作為一種事后參與,公眾績效評價的效果有賴于公眾在預算決策與執行環節中的持續性參與。
(6)預算教育制度。為提高公眾參與預算的意識和能力,政府可以通過各類媒體、采用多種方式普及、宣傳預算知識,引導公眾參與預算;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公眾預算教育;在全社會逐步營造關注預算的氛圍。
其三,賦予地方政府與社會團體創新公眾參與預算的權力(利)與自由。在“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體制下,預算級次越低,公眾參與的可能性程度越高;預算級次越高,公眾參與程度相對越低。為適應具體預算情境中的個別性和復雜性,《預算法》可以向地方政府與社會團體賦權進行制度創新,以實現公共預算所追求的效益目標。
注釋:
[1]關于“國家預算”與“公共預算”的稱謂曾經有很大爭議。一般認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壟斷社會資源配置功能、控制企業生產經營以及社會福利,財政收支凸顯政府的強制性,此時的預算屬于“國家預算”。隨著市場機制發育和企業自主權增強,政府職能越來越傾向于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此時的預算逐步凸顯其公共性,“公共預算”也就隨之產生。
[2]參見馮興元:《憲政經濟學》,載[澳]布倫南、[美]布坎南:《憲政經濟學》,馮克利、秋風、王代、魏志梅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編校序第11頁。
[3]參見陳炳輝:《強勢民主與弱勢民主—巴伯的民主理論》,載《浙江學刊》2008年第3期。
[4][美]A-普雷姆詹德:《預算經濟學》,周慈銘、何忠卿、李鳴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42頁。
[5]參見王紹光:《從稅收國家到預算國家》,載《讀書》2007年第10期。
[6]參見[美]喬納森·卡恩:《預算民主》,葉娟麗等譯,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 126頁。
[7]同注[6],第203-204頁。地方預算改革者與聯邦預算改革者發展出兩套不同的公民權模型:一是地方公民,是與其他市民合作形成的、為滿足公共所需政府服務的、有教養的消費者社區,其公民權指向公共物品;一是聯邦層次的公民,是指個人消費者,他/她通過判斷政府滿足個人需要的能力來評判政府的效率,其公民權指向私人物品。地方政府因服務社區而維持其合法性,聯邦政府因滿足個別需要而保持其合法性,兩種公民資格不能相互取代。
[8][美]史蒂芬·霍爾姆斯:《權力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畢竟悅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頁。
[9]參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財政透明度》,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整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導言與目錄。
[10]參見[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權和公共話語—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宋華琳譯,載《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號。
[11]參見[美]愛倫·魯賓:《公共預算中的政治:收入與支出,借貸與平衡》,葉娟麗、馬駿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12]參見馬駿、羅萬平:《公民參與預算:美國地方政府的經驗及其借鑒》,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
[13]參見[美]吳量福:《運作、決策、信息與應急管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5頁。這里的“動議(Motions)”是指適用于對某一報告或者項目的答復,“決議(Resolutions)”是對一個事件、人物、項目或者團體表示同情、譴責或者贊同的態度,“法令(Ordinances)”適用于地方法規、政策、稅率、規劃區邊界等事宜的。這三類決定經過民眾參與和表決程序,構成政府或民眾未來行動的依據。
[14]如《企業國有資產法》第66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里的“社會公眾”與“任何單位和個人”可理解為同義語。
[15]參見薛鳳平:《預算初審機構的雙重角色—以廣東省預算監督室為例》,載馬駿、王浦劬、謝慶魁、肖斌主編:(呼吁公共預算—來自政治學、公共行政學的聲音》,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83頁。
[16]參見蔡定釗:《公共預算應推進透明化法制化民主化改革》,載《法學》2007年第5期。
[17]參見王錫梓:《公眾參與和中國法治變革的動力模式》,載《法學家》2008年第6期。
[18]參見楊瑞龍:《我國制度變遷方式轉換的三階段論—簡論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行為》,載《經濟研究》1998第1期。
[19]《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2001)第5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預算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2003)第8條規定:“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檢舉、揭發者保密”。
[20]參見陳奕敏:《參與式預算的溫嶺模式》,載《今日中國論壇》2008年第5期。
[21]參見朱圣明:《溫嶺新河改革預算改革的“陽光試驗”》,載《地方財政研究》2008年第8期。
[22]參見[美]卡羅爾·佩特曼:《參與和民主理論》,陳堯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3頁。
[23]參見洪克非、徐亮:《財政局憑什么超預算購買豪華車?一名普通納稅人的公益訴訟》,載2006年4月5日《中國青年報》。
[24]參見施正文:《我國建立納稅人訴訟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25]姜明安:《納稅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載2006年4月14日《檢察日報》。
[26][美]瓦倫·克拉夫奇科:《公民社會組織在政府公共預算決策中的作用—對公民社會組織預算小組工作的描述》,王琛編譯,載劉明珍選編:《公民社會與治理轉型—發展中國家的視角》,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年版,第230-231頁。
[27]參見朱大旗:《從國家預算的特質論我國〈預算法〉的修訂目的和原則》,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
[28]2006年中共中央發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公眾參與的重要性,主要內容有:(1)從各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推進決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2)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建立服務型政府,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3)形成群眾支持和參與反腐倡廉的有效機制。2008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重申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