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9月27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保兌行在進行國內信用證保兌實踐時,應該認真解讀新版國內信用證結算管理辦法中關于保兌的定義,抓住保兌的實質,區分保兌與保證的性質,處理好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規范保兌的流程管理,在真正履行保兌行義務的同時,合理保障自身權益,促進國內信用證保兌業務的健康發展。本文借助某銀行國內信用證保兌業務實例進行分析,梳理國內銀行在保兌國內信用證時常見的做法,并對保兌國內信用證在實踐環節的法律完備性及流轉提出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保兌行;保證;法律關系;民營企業
國內信用證的開證金額自2013年起,連續保持在年均2萬億元以上。而隨著《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2016年版)》的出臺,國內信用證及其衍生的業務品種得到了極大的豐富,而保兌就是其中的一種。根據《新辦法》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保兌”是指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確定承諾;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了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另外,根據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保兌行與開證行同樣享有獨立審核單據、獨立決定是否接受單據、獨立確認付款的義務與權利。新版的辦法中關于保兌的定義以及保兌行的責任與UCP600中的規定相同。
一、遵循新辦法中的保兌具體流程
1.買賣雙方簽署貿易合同,約定以國內信用證方式結算2.買方向銀行提交貿易合同申請開立可保兌國內信用證3.開證行開證并向通知行/保兌行寄送信開信用證及項下修改,同時向通知行/保兌行發送保兌邀請電文4.通知行/保兌行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信用證交付受益人同時提示可以加具保兌,并通知受益人在議付行交單5.受益人根據合同及信用證上的要求準備貨物并在議付行交單,要求融資6.議付行審核單證相符后,寄單給保兌行7.保兌行審核單證相符,向開證行寄送單據并以通過報文回復同意保兌,同時向議付行發送同意保兌電文8.開證行向議付行發出承兌電
二、國內銀行在對信用證家具保兌時的慣常做法
1.買賣雙方簽署貿易合同,約定以國內信用證方式結算2.買方向銀行提交貿易合同申請開立可保兌的國內信用證3.開證行通過大小額系統向通知行/保兌行發送保兌邀請電文4.通知行/保兌行通過大小額系統發送報文回復同意保兌5.開證行向通知行/保兌行寄送注明可保兌字樣及保兌行名稱的國內信用證6.通知行/保兌行向受益人寄送信用證并通知其在議付行交單,同時通過大小額系統向議付行發送同意保兌電文7.受益人根據合同及信用證規定準備貨物并在議付行交單,要求融資8.議付行審核單證相符,寄單給開證行9.開證行向議付行發出承兌電
三、保兌信用證項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國內信用證中,保兌行與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保兌行與開證行之間不屬于代理行與開證行之間的代理開證關系,因為在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而在國內信用證實踐中,保兌行與開證行彼此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和法律義務,保兌行在相符交單項下予以保兌,受益人在信用證到期后,有權自由選擇向開證行或者是保兌行進行追償。其次,代理是建立在雙方互信互賴的基礎上,可享有任意撤銷權,但保兌行的保兌責任是無法任意撤銷的。
(二)國內信用證中,保兌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保兌行與受益人之間是基于獨立的信用證法律關系,受益人可基于開證行與保兌行的獨立付款權進行選擇受償。保兌行到期不付款,受益人可履行起訴權利。而當信用證到期,開證行拒付保兌行時,保兌行無權基于信用證的法律關系追償受益人。
(三)國內信用證中,保兌行與通知行的法律關系
保兌行與通知行之間的責任和義務不同,保兌行主要承擔相符交單項下的到期承諾付款義務,通知行的義務是向受益人通知傳達信用證及提示其在議付行交單,且需對通知的信用證真實性負責;在國內信用證實踐中,通知行一般都是保兌行,以提高信用證的流轉效率。
(四)國內信用證中,保兌行與議付行的法律關系
議付行是為受益人提供融資,保兌行是以保證受益人到期能收到信用證項下款項。議付行在提供融資時一般預收受益人利息及費用,而保兌行是向開證行收取信用證保兌費的。
四、國內證保兌理論與實踐的區別
(一)保兌前是否對單據進行審核
理論中,議付行審核單證相符后需要將單據寄送給保兌行,后者在審核單證相符后,承諾到期付款;實踐中,保兌行不審核單據,僅依據對開證行是否有足夠的同業授信額度予以保兌。
(二)保兌行是否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理論中,保兌行作為獨立第一性付款人,并不以開證行到期不付款為其付款前提,其付款的責任僅基于單證是否相符;實踐中,保兌行的付款是以開證行到期不付款為前提,并在發送給議付行的報文中明示,到期開證行應先履行其付款責任,且索償行應先要求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行拒絕付款,則可依據規定向保兌行進行索償。
(三)保兌電文的格式和發送載體
理論中,保兌電文應參照承兌電文格式,以swift系統為載體,通過英文字符傳遞;實踐中,保兌電文自成一派,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大小額支付系統為載體,通過中文字符傳遞。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在于國內銀行對于保兌實質理解的偏差。
是否同意保兌取決于保兌行對開證行核定的同業授信額度中的信用保證類額度是否充足以及開證行是否愿意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而豁免保兌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并順延至第二性。在同業授信額度分類中,代理開證和信用證保兌同列為信用保證類額度品種。在代理開證中,代理行承擔的是對相符交單項下的第一性付款責任,既然同在一個維度,保兌行本應和代理行承擔相同的付款責任,但實際卻承擔的是第二性付款責任。國內的銀行偏向于將保兌理解為保證,但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五、保兌與保證的區別
(一)基礎合同關系差別。
保證作為從債是依附于主債的,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是基于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保兌與信用證的基礎交易相獨立,保兌行只處理單證是否相符,而不關注基礎合同項下交易的具體內容和交易雙方實際履約情況,即使基礎合同失效,保兌的責任仍然存續。
(二)履約的前提差別。
保證是第二性的,以被擔保人的違約為前提,保證人承擔一般或連帶擔保責任。而保兌不是僅在被保兌行拒絕付款或不能付款時其責任才發生,保兌行與被保兌行一樣,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
(三)適用法律的差別。
保證一般適用各國的民事法律,而保兌一般適用UCP600和國內證結算管理辦法,國內證的保兌是未有成文法的規制。
六、保兌信用證未獲得在二級市場流轉普及的原因
保兌在新規中的出現,本應對國內證及其流轉起到更為積極的作用,但就目前實踐的情況來看,不容樂觀。銀行間對國內信用證保兌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保兌信用證未得到普及,也未在二級市場上得到充分的流轉。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證行邀請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是為了加強其信用證的可接受性,此類開證行大都是資產規模較小、網點數量較少,區域性的城商行、農商行或是村鎮銀行,而保兌行大都是國有銀行或者大中型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大,網點多,業務品種繁,彼此內部的風險控制標準也不盡相同,可以根據風險偏好多角度、多層次的選擇不同類型的開證行進行同業合作,但實踐中來看,保兌行更愿意扮演的是代理開證行的角色,一方面可以通過簽署代理開證協議清晰約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代理開證中,代理行的付款責任屬于第一性,已廣為市場所接受;
(二)信用證加具保兌以后,在福費廷二級市場上的流通并未掀起多大的波瀾,交易量同比萬億的福費廷市場規模如九牛一毛,原因在一方面買斷行苦于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未有類似代理開證的協議約束,且保兌行未履行審單義務,僅基于同業授信額度充足與否為保兌的唯一條件;另一方面市場現有保兌信用證的保兌報文為中文字符,未有統一格式,內容表述含糊其詞,未能明確第一性付款責任,同時,報文發送的載體為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和同業一直普遍適用的swift系統存在較大差別,以上原因使得保兌信用證在二級市場被同業接受程度遠遠不夠,雖有落地,但僅是小范圍中某幾家銀行的一對一協商的結果。
七、國內信用證保兌業務健康發展的幾點建議
(一)保兌行應正確理解保兌業務實質,做好對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查,以防不當得利之過保兌行除了關注對開證行是否有充足的金融機構同業授信額度外,不應脫離保兌是基于單證相符的本質,應嚴格履行審單義務。誠然,這樣會對流轉效率帶來一定的影響,但若日后開證行以雙方對單據審核標準不一致為由產生糾紛,而保兌行自始至終未履行過審單義務,將可能被開證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二)報文的內容應明確第一性付款責任,使用符合國際標準的字符和傳送載體影響保兌信用證流通的另一個關鍵原因就在于保兌電文的內容和傳送載體,作為福費廷買斷行來說,是基于對保兌行的同業信用,才會無追索權的買斷開證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債權,在對保兌的表述上一定不能參照保證的定義,必須明確第一性付款責任;而通過swift系統發送的保兌報文是經過加密且無法篡改的,最大程度上給予了買斷行的信心,可以說給買斷行吃了一顆定心丸。但swift系統只接受英文字符,因此,宜使用confirm、honor等詞語表達到期承付的義務。
(三)擴大國內信用證及同業福費廷二級市場的參與度和覆蓋面,加強流轉國有銀行、大中型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應加大對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農商行、城商行、民營銀行的金融機構同業授信額度審批力度,適度調低準入門檻,擴大同業合作深度和廣度。
從數量上來看,截止2017年12月31日,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一共4549家,其中,國有銀行、大中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僅有21家,剩余的99.99%都是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等,但這僅有的21家銀行卻是萬億國內信用證市場規模的主要造就者,其他的參與者聊勝于無,對比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間市場的覆蓋面之廣,國內證的覆蓋面相差甚大。城商行、農商行、民營銀行等長年扎根于本土市場,立足改善民生,聚焦薄弱領域,深化金融創新,推進普惠建設”,明顯改善了對“三農”、小微、科創企業等薄弱領域的金融服務水平。
近日,習近平同志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到,40年來,我國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不斷發展壯大。截至2017年底,我國民營企業數量超過270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6500萬戶,注冊資本超過165萬億元。我國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為創業就業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變、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國際市場開拓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經濟發展能夠創造中國奇跡,民營經濟功不可沒!而城商行、農商行對于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沒的,保兌國內信用證的市場需要這些銀行的參與,廣大的民營企業也能借助保兌國內信用證增加在貿易鏈條上的話事權,提升自身的融資能力、降低融資成本。
(四)加強對國內信用證電子化傳輸平臺的建設相比較于銀行承兌匯票電子化的規模,國內信用證始終是以信開的方式存在,未形成統一的傳輸模式,如果能通過電子化手段進行傳輸,對于保兌行來說,直接在系統注明保兌字樣,可以有效防止偽造,提高時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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