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1月13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審判團隊改革在日漸推進,審判輔助人員的招錄、配備、考核制度也在隨著改革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其中以法官助理的招錄、配備、考核最受人關注。科學構建法官助理制度的前提就是認清法官助理從事的審判業務的范圍,將審判核心業務與審判輔助業務分割開來,明確審判業務中的輔助部分的基本內涵,本文以法院民事審判線工作人員身份,討論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特點。
關鍵詞: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輔助業務
一、審判輔助業務難以界定
審判核心業務與審判輔助業務(審判非核心業務)的區分較為棘手,究其原因,無非是二者外延的模糊性。輔助在本文中作為非核心的同義詞,與核心本身是相對的概念,由于尚無統一的分割標準,兩者之間缺乏清晰的界線。甚至有觀點認為,二者間的界線會隨著司法資源結構的改變而移動。舉例而言,法官員額的比例為百分之七十時,大部分人可能認為草擬法律文書為審判核心業務,但當法官員額的比例為百分之一時,意見又可能會倒戈向認為草擬法律文書并非審判核心業務的一面。
這一觀點對于急于改變現狀的先驅者們而言確實過于誘人,且在實踐中也有著較多的受眾,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該觀點在邏輯上可能存在混亂。如前文所說,審判職責界限明確乃是審判資源配置的前提,在職責不明時,審判資源的科學配置無從談起。誠然,審判核心業務與審判輔助業務的區分確實令人頭疼,但在特定時間空間下,審判核心業務這一概念仍應有其外延。同樣的,作為審判業務的下位概念的審判輔助業務,在審判核心業務被分離出來后,也會顯露出其自身的邊界。故在分析方法上,不妨先確定審判核心業務的范圍,再予確定審判輔助業務的范圍。
二、審判輔助業務的界定視角
(一)事實認定中審判輔助業務的界定
通說認為,事實認定均屬于審判核心業務,法官助理不得獨立從事。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第七條中即載明“法官助理不得獨立從事以下工作:(三)認定案件事實”.由此觀之,在事實認定中剝離出審判核心業務似乎是個偽命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說中所采用的“事實認定”的內容為何?司法實踐中,事實認定至少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初步判斷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2)明確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并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中尋找與之所對應的相關內容;(3)根據證據規則,判斷該相關內容是否存在。
上述三個方面是否均屬于通說中“事實認定”概念范圍?恐怕并非如此。事實認定過程實為根據法律規定擬制法律事實的過程,其重要意義在于奠定案件裁判的事實基礎,以及決定既判力在事實上的效力范圍。實際上,僅有在(3)根據證據規則,判斷相關內容是否存在的過程中,事實認定的重要意義才集中得到體現,而(1)初步判斷應適用的法律規范與(2)根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尋找相關內容僅僅是為確定事實存在與否作準備。由此,事實認定過程中,僅有(3)根據證據規則,判斷相關內容是否存在的過程(根據證據規則,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中的相關內容是否存在的過程),才屬于審判核心業務。
(二)法律適用中審判輔助業務的界定
理想中的法律適用僅指根據法律事實與法律規范得出法律后果的過程。雖然,在大部分簡單案件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能夠一氣呵成,索引法律規范、梳理不同裁判觀點二者往往生活在法律推理的巨大陰影之下,但在案件較為復雜時,這二者又會穿著光鮮亮麗的外衣,回歸到聚光燈下,成為法律適用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尋找到具體的法律規范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條件,然而在有些疑難案件中,即便事實明確,應予適用的法律規范在一開始也可能尚不確定,需要對可能予以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行索引。
并根據規范性質及效力順位等因素進行分類,以供法律適用時選擇。與之類似的是,部分疑難案件中,對于相關事實作出法律價值判斷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法官作出裁判前,至少應知道幾個主流觀點的存在,并對各觀點的大致內容及形成原因有所了解,而這些觀點往往分部于內容龐雜的指導性文件、判例、論文、著書等文獻資料中,需要將之尋找出來并加以提煉、整理,以供參考。
(三)程序推進中審判輔助業務的界定
從宏觀意義上講,程序推進是對案件審理進程的整體管控,如編排同期案件審理順序,控制個案審理期限,保證案件審理的連續性。從微觀意義上講,程序推進則是對具體審判活動的管理與控制,如召開庭前會議,組織鑒定協商,控制庭審進程等。法官在整體程序推進中負責管理、監督,在具體程序推進中,則負責參與、控制庭審、合議,以及簽發法律文書,由此,審判輔助業務便有了較大的生存空間。
根據之前的分類,我們可立足于整體程序推進中的審判核心業務與具體推進中的審判核心業務去尋找相應的審判輔助業務。整體程序推進中的審判輔助業務,主要表現為根據案件審理的初步規劃,制定案件審理的詳細計劃。如根據初步閱卷掌握的信息指定答辯期限、舉證期限,暫定庭前證據交換、庭前調解、鑒定協商等會議的召開時間等。具體程序推進中的審判輔助業務內容相對復雜繁多,從審理的進度劃分,可分為具體程序推進中的庭前審判輔助業務與庭后審判輔助業務。
三、審判輔助業務的獨立價值
審判輔助業務的輔助價值自不必言,但審判輔助業務的獨立價值卻常被 “輔助”的外衣所掩蓋,雖無法全部列舉,但其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獨立價值。
(一)檢討審理過程。審判輔助業務為案件審理準備了事實素材,提供更為廣闊的法律價值評判視角,并通過庭前程序對案件進行了“預審”,其從事者作為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主體,已經充分了解案情,甚至可能形成了自己的處理觀點,必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審判核心業務產生恣意。另外,法律文書制作過程中,草擬與裁判的分離有助于通過非決策者的視角,重新論證、審視裁判結果的正當性。
(二)隔離庭審程序。按照司法改革前的審理模式,法官通常需要親自參與案件審理的全過程,法官與各方當事人頻頻接觸不可避免。與庭審過程中對形式主義的極端追求不同,庭前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是拉近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在接觸的過程中,法官容易先入為主而失去中立,并可能在裁判過程中過多考慮無關因素;另一方面,當事人經過與法官多次接觸,容易產生淡化法官權威的情感,也可能猜測決策者對于其案件處理的態度,從而認為庭審過程僅是純粹走過場。而這對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而言,無疑會產生較大負面影響。
(三)篩除部分案件。庭審的進行需要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而審判輔助業務可以篩除一部分無需進入庭審程序的案件,且篩除的方式不僅僅只有庭前調解。庭前程序中,組織當事人陳述事實、開示證據,而在這個過程中,通過提出爭議焦點,借助證據失權制度,促進當事人相互全面、充分地了解他方的主張及證據,并據此預測裁判結果,從而自行化解糾紛,或放棄通過成本過高的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四)培養預備法官。當下法官助理多由行政編制公務員擔任,或者由助理審判員、非員額法官轉任,且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故將成為法官遴選的主要對象。由于助理審判員序列的消失,法官助理已然成為最貼近法官的群體,但由于當前制度所限,該群體尚缺乏直接參與處理審判核心業務的合法性依據,故短期內將更多地從處理審判輔助業務中汲取經驗,由此說來,稱審判輔助業務是培養預備法官的土壤并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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