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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緩解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效力的影響

時間:2017年11月23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在新時代的今天,在國際社會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變化,也使得人們開始逐漸關注全球氣候變暖,恐怖主義,核擴散問題。國際法是維護國際社會秩序的主要法律,但是仍有各類新問題的逐漸出現,主要原因在于不斷增加國際法規范數量導致的大量規則相互矛盾、出現沖

  在新時代的今天,在國際社會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變化,也使得人們開始逐漸關注全球氣候變暖,恐怖主義,核擴散問題。國際法是維護國際社會秩序的主要法律,但是仍有各類新問題的逐漸出現,主要原因在于不斷增加國際法規范數量導致的大量規則相互矛盾、出現沖突,這種現象稱為國際法碎片化。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法碎片化將導致部分國家必須遵守義務防止出現問題,國際法的權威性受損,會影響到國際關系。為此,必須明確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效力的影響,從而想出解決這類影響的方法決策。

  關鍵詞:國際法碎片化,國際法體系,國際社會

  一、國際法碎片化產生原因

  (一)國際社會結構特殊

  眾所周知,國際社會的基礎為國家主權,其結構呈現為分散的平行式,與國內的縱向式社會結構并不相同,因國際社會結構具有特殊性,也使得其國際法與國內法存在差異。在國際社會中,國際立法機關、法院等并不存在,也就是說,無統一機構負責制定、適用和解釋國際法,國家之間的相互協調為國際法產生的主要來源,但全球范圍內,國家數量超過200個,所有國家形成一致的結果并無法實現,導致形成數量眾多的國際法規范 。

  國家間的博弈與國際法相伴而生,一方面,國家要充分考慮自身的利益,選擇的行為方式、做出的應對策略均會存在差異,造成沖突現象存在于各個國家法規范間;另一方面,即使為同一個國家,所處時期不同時,與他國間的權利義務會重新做出變更,而該時期中制定的新規則可能會矛盾于以前某時期中的規則。在不斷增加國家數量過程中,國際法碎片化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二)國際組織的快速增加

  二戰之后,進一步強化全球化趨勢,國際關系所具備的復雜性也不斷提升。此種背景下,國際事務全球化程度也逐漸提升,如全球協作、全球規劃,為適應此種變化,各個國家所采取的協調與管理方式必須要多邊化,而多邊化方式最為明顯的特點即為“組織化”,也就是越來越多的建立國際組織。由相關統計數據可知,20世紀末期時,共有37個國際組織數量,邁入21世紀后,已經存在7000多個國際組織,增加了200倍左右 。廣義上,政府間與非政府間建立的均為國際組織,但狹義的國際組織僅指政府間的。創建國際組織后,在其管轄范圍內,對國際立法活動的組織、國際條約締結談判的組織為其主要的職能。隨著國際組織數量的不斷增多,必然會增加國際法規范數量,使國際法碎片化產生。

  二、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效力的影響

  (一)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的沖擊

  現有國際法體系中,正式分支、非正式分支的存在即為國家法碎片化與多元化的重要體現,例如戰爭法、人權法、海洋法、國際環境法、國際貿易法、海商法等。另外,歐盟體系、南極相關公約體系等地域和區域性國際法體系的存在也反映了國際法的碎片化,并使碎片化進程與范圍加劇。各分支存在于國際法體系中的基礎為功能及特定目的,這些法律規則體系的設立均具備針對性。因重疊與沖突存在現行的規則與體系中,一定程度的沖擊了國際法體系。

  對于國際法體系受到的碎片化沖擊,分支或部門法律規定之間所存在的沖突及不協調之處即為主要體現。例如,歐盟碳減排交易體系(EU ETS)是歐盟在2005年時設立的,基礎為《京都議定書》,2008年歐盟做出決定,其他國家飛機如進出歐盟,航空碳減排稅的征收按照EU ETS原則進行,對于該決定,其他國家均持強烈反對的態度。該案例說明,國際法分支多個并行共存時,沖突必然存在。學者研究該事件時,給出的觀念也存在差異,有的認為,歐盟做出的征稅協定是單方面的,與《芝加哥公約》中的相關原則不符合;有的認為,其行為與WTO相關原則相違背 。

  2009年底,因航空碳減排稅征收決定,歐盟被多家航空公司起訴,最初受理法院為英國高等法院,2010年轉到歐盟法院,歐盟法院裁定于2011年底做出,裁定表示,此項決定與《京都議定書》、《芝加哥公約》等并不違背。歐盟以外的學術界及業界均廣泛的批判該裁定,而且多個國家也明確的表示反對,最終,歐盟的此項決定暫緩實施。通過該案例,將國際法體系完整性受到的碎片化挑戰清晰的表現出來。此外,MOX Plant案、劍魚/箭魚糾紛均將碎片化的沖擊凸顯出來,也將國際法體系內部分支協調程度不足的問題暴露出來。

  (二)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有效性的影響

  無論學術界,或是業界,均公認國際法碎片化現象不盡人意。因碎片化的存在,導致矛盾存在于國際法分支之間,也使國際法體系的形象與效力受損,而且會一定程度的威脅國際法的協調性與整體質量。但從本質上看,碎片化不管是帶來損害,或者是造成破壞,關鍵問題是國際法體系效力是否會因此真的失效,或運作無法有效進行。在概念上,“受到威脅”并不相同于“損害程度”。

  學者研究國際法碎片化過程中,部分學者過分的夸大了其所產生的威脅或損害。有學者指出,當國際獨立司法及仲裁機構存在多個且共同發展時,會威脅國際法統一性,使該領域法律穩定性削弱,甚至對合法性造成影響。也有學者表示,國際立法體系的民主與平等會被碎片化破壞,并將國際法規范整體性削弱。

  假設,在歐盟案例中,航空碳減排稅的征收堅持進行,帶來的后果可能有兩種,一種是多數國家做出接受的決定,另一種是多數國家效仿歐盟,做出報復性的舉措,無論是哪種結果,航空運輸系統均不會出現崩潰,但其成本會增加,而且國際關系也會變得緊張 。在眾多國家強烈的表示反對后,歐盟稅收決定暫停實施,由國際民航組織負責規范相關問題,此種解決方法重新建立了歐盟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平衡關系,或許,單方面克制、禮讓也是一種可行的碎片化解決途徑。

  另外,在劍魚/箭魚案例中,發生糾紛的為歐盟與智利,該案件具體后果并沒有產生,歐盟與智利之間達成和解,而這也說明,存在國際爭端和平解決的途徑。即使假設兩個仲裁庭/裁判挺做出的裁定是相互沖突的,也依然能夠解決這種沖突,原因是兩個裁定所強調的要求與目的并不相同,而這恰為掘進提供了契機。上述兩個案例也說明,一定程度上片面化、擴大化了國際法碎片化問題。

  三、緩解國際法碎片化的舉措

  (一)法律框架選擇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實際上,國際社會早已經認識到了各國際法規范存在的沖突與不協調,很多學者及國際機構設計了眾多避免和解決的方法,試圖使國際法體系的統一性增強。《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眾多學者與國際機構在此方面努力的結果,它對傳統法律中的處理手段積極借鑒,將有實質意義的關系建立在各國際法規范之間,明確各種手段使用到規范沖突中的原則與方法。現階段,雖然國際法多元化不斷加強,各種新特征不斷的出現在碎片化現象中,但體系整合原則、特別法原則等原則包含或確立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依然可以此作為基本的法律框架,對各種沖突與不協調做出把握、評估與處理 。

  例如體系整合原則,要求條約解釋者要對任何適用于當事國關系的國際法規做出考慮,據此可知,國際法屬于法律制度的一種,無論何種條約,均包含在該制度中,且其運作相關于其他國際法規范,解釋工作需在其他規范背景下進行,因此,對于某個事項,有兩項或多項規范關系是其有效和適用的,那么解釋關系首先適用,沖突出現后,解釋要盡量的單一的、一致性的做出,如不能,即可按照其他原則處理。

  (二)重要緩解措施為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大量且快速的增加國際組織數量后,不僅促進了國際法多元化的發展,而且國家法碎片化的現象也進一步深化。當前,國際立法的主事者為國際組織,因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國際法規范的沖突就是國際組織制定規則的沖突的表現。所以,國際組織間合作與協調關系的建立不失為一種緩解碎片化現象的重要措施。

  首先,在立法階段加強協調與合作,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沖突的存在。國際組織重要職能之一即為主持、組織國際立法活動,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在國際組織支持下完成國際法規范的制定,如果協調工作并未開展,沖突必然會存在于國際法規范中 。為使規范沖突最大程度的避免,國際組織可采取“自為”和“借力”兩種方式協調與合作,“自為”是指沖突預防利用國際組織自身的作為與不作為方法,“借力”是指借助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力量。

  其次,在實施階段積極協調與合作,可有效的補救沖突的消除效果。在眾多相關因素的影響下,通常無法避免國際法規范之間的沖突,此時,只能在國際法規范實施過程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一方面,以“約定遵從”的方式預防可預見沖突的發生,即國際組織管轄規則沖突于其他國際組織的時,約定采取的標準為其他國際組織的;另一反面,利用“事后修正”或“相互協作”解決無法預見的沖突,或未能預見的沖突。

  (三)根本緩解方法為國家間的協調

  在國家同意的基礎上產生國際法,此種特點即有利于國際法的發展,又是國際法問題形成的根源。尚未改變國際社會結構時,從本質上看,國際法規范沖突即為國家間的意志沖突,因此,緩解沖突的最為根本的辦法就是協調國家間的關系。國家協調意愿啟動時,堅持的原則應為“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并在協調過程中堅持“預約談判原則”,達成談判意向后,各國家所采取的沖突解決方法經緯“法益衡量”,最后,達成共識后,修改規范內容或終止規范,解決沖突。但要明確,因沖突設計當事國家的利益與立場,通常需要長期的開展協調工作,再加上協調過程的復雜性,其他的新沖突有可能發生,應密切注意。

  四、結論

  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國際法規范數量不斷的增多,使其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而該現象的另一種表現即為國際法碎片化,國際法碎片化一定程度上的沖擊了國際法體系,并影響其效力,應從多個方面緩解、解決碎片化現象,促進國際社會穩定、有序的發展。

  注釋:

  李秀芳.論國際法碎片化的成因.行政與法.2016(7).116-122.

  肖雯.國際法規范效力等級體系研究.天中學刊.2015,30(6).45-49.

  馮壽波.論條約解釋對國際法體系的維護--以VCLT第31.3條(c)項為例.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4,16(6).32-42.

  王全齊.淺析國際法碎片化現象.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7).268.

  高劍、徐菁.國際法碎片化發展下的環境保護與人權--對環境權的人權屬性的反思.法制與經濟(中旬).2014(6).4-6.

  古祖雪.現代國際法的多樣化、碎片化與有序化.法學研究.2007(1).13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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