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3月31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這篇刑法論文探討了死刑在中國的廢除,在我國觸犯的死刑的人要受到剝奪生命的法律制裁,很多人認為這種刑法過于殘忍,世界上很多國家也已經廢除了死刑,死刑的廢除也成為了我國刑罰今后修改的重要方向。
關鍵詞:刑法論文,死刑,中國刑法
死刑,是刑罰種類中產生最早的刑種,是以剝奪人的生命為內容的最嚴重的刑罰。但是由于它的殘忍性,其存在價值也備受爭議。著名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中首次對死刑提出質疑: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自從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以來,死刑的存廢之爭已經存在兩個多世紀。近幾年,死刑問題一直都是我國刑法上的熱點問題。
面對著保障人權,保護生命權的呼聲越來越高,死刑的殘酷與人權的保護背道而馳。死刑在我國的廢除也成為了學術界爭議的焦點。
一、國內外死刑制度的存廢狀況
(一)我國仍保留死刑制度,且是死刑罪數最多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極其嚴重”界定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主觀認識。所以導致在審判的過程中,同樣的案子出現了不同的結果,并且死刑是極其嚴重的刑罰,在審判時需要極其謹慎。
(二)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死刑
越來越多的國家考慮到死刑的殘酷,紛紛通過立法調整,司法審判,執行修改了死刑制度。發達國家中大部分的國家已廢除了死刑刑罰。即使是美國沒有廢除死刑,一年的執行死刑的數量僅約為三十幾例,執行數量甚少。而加拿大,是一個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更有人說,加拿大是犯罪者的天堂。更多的罪犯愿意逃往加拿大,因為即使罪犯引渡回國后,中國也只能就其引渡的特定犯罪行為和特定罪名提起訴訟。在廢除了死刑的加拿大可以要求中國不得以死刑來起訴罪犯。因此使得更多的人犯罪后逃往加拿大。這些都不得不引發我們的思考,我們要仔細審視我們的死刑制度,是否是我國法律的一大弊端。
二、死刑在我國廢除的必要性
(一)廢除死刑使人權得到保障,生命權得以保護
人權,是每個人為其人所應有的權利,生命權是每個人理所應有的基本權利,即使是罪犯的生命權也應該得以保護。然而,死刑以其殘酷、血腥而備受詬病。罪犯,尤其是被判以死刑的罪犯固然罪大惡極,但作為一個人,其生命權有不被剝奪的權利。在執行死刑過程中,被執行死刑人的痛苦,活著的人不得而知。但有一點,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那就是等待死亡的恐懼,比被執行死刑本身更痛苦,等待死亡是一種精神的摧殘。
刑法通過立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殺人,但另一方面,又以國家的名義來對罪犯執行死刑。這本身就是一個悖論。國家是否有權利來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便是死刑能否繼續存在的前提。
(二)廢除死刑可防止冤假錯案,使審判結果更為公正
執行死刑就意味著案件的終結,人的生命的終結,人死不能復生。聶樹斌案即是典型,十年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落網,主動交代了十年前的強奸殺人案。而此時,為時已晚,聶樹斌在含冤中被執行死刑。聶樹斌的母親,因為兒子不滿21歲就被執行死刑了,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如何彌補。十年來,這個家庭蒙受了多少屈辱,這樣的罪名為這個家庭帶來了太多的傷害。即使是真兇落網,即使是冤案昭雪,可是這樣遲來的正義也是非正義。
這樣的冤假錯案在中國層出不窮,比比皆是。執行了死刑的人也就沒有機會得到公正的審判,為了提高司法審判的效率,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忍受不住的被動的虛假交代所謂的罪行。在短時間內對其審判并執行。這樣的結果沒有公正可言。
(三)死刑是極其暴力的手段加以報復,對國人的思想和精神造成影響
中國的文化底蘊是傳承文明,溫文爾雅。而死刑的暴力相對中國的文化而言,就是對中國文化的最大諷刺。死刑是一種極其嚴重的報復手段。罪犯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國家的經濟秩序等等造成破壞,國家就以剝奪他生命權的方式對其施以類似的方式進行懲罰,這種懲罰即可理解為一種暴力性的報復,還會使國人的思想變得暴虐,兇殘,不包容。
三、死刑在我國的廢除路徑
(一)逐步減少死刑的罪名,首先全面廢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2005年死刑復核權的收回,2011年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3項罪名死刑的廢除,是死刑在中國廢除的重要舉措,為死刑在中國的廢除奠定了基礎,也是死刑在中國的逐步廢除的初步勝利。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復核權收回,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了對待死刑的嚴格和謹慎,也使死刑的結果通過層報程序更加公正。而《刑法修正案(八)》則減少了部分死刑的罪名,這是中國立法順應世界對待死刑趨勢的實踐。對于經濟類犯罪,財產類犯罪,毒品類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可以在刑法修改的過程中,首先廢除。而后逐步實現對其他類犯罪死刑的廢除。
(二)對于侵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可以建立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諒解制度
由于刑法犯罪的公訴性質,在《刑事訴訟法》中不存在調解及和解制度。2014年6月,一則被害人父親主動原諒被告人,希望法官寬恕的新聞在網上傳開。被告人尤洪?因為酒后與好朋友發生爭執,致被害人鄭某,侯某死亡。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害人的父親鄭德富卻請求法官留兇手一命。最終,法院對尤洪?從輕處罰,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由此案可以看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綜合全案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對于被告人的懺悔,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主動諒解,法院在審判時可以酌定從輕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對其不予判處死刑。并且可以建立起被告人執行完刑罰之后,照顧,撫養被害人或需要被害人撫養的家屬的體制。
(三)將死緩作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必經程序
死緩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少殺慎殺”的制度的體現。但是基于普通民眾的認識,死緩和死刑完全不同,死緩更加順應民意,更能夠為人們所接受。死緩也是在立法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對死刑立即執行的全面限制,符合國情的需要。如果將死緩作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必經程序,中國的死刑執行數量將會大量減少。在現行的刑罰制度中,死緩的彈性很大,各個地方法院對同一個案件的審判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如果將死緩作為死刑的必經程序,審判的結果也會更加公正和科學。
四、結語
由于經濟、歷史、觀念等因素,死刑在我國的廢除之路可能會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國家整體現代化的發展是廢除死刑的基礎,也是消除死刑觀念,真正實現保障人權的手段。而我國死刑修改最終的方向必是廢除死刑。只有廢除死刑,才會達到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當我國具備廢除死刑的實質條件,死刑的廢除更被人們所接受時,死刑的廢除必會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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