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9月24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要]新中國建立后,云南新平花腰傣的“小婚”習俗與國家的《婚姻法》相背離、相沖突。20世紀70年代,當地政府采取了突襲式的方法干預花腰傣的“小婚”習俗,但成效不大。改革開放以來,在“計劃生育”、土地、民生政策和教育的作用下,花腰傣傳統的“小婚”習俗也隨著社會的變遷發生重大的改變。
[關鍵詞]改革開放;國家政策;花腰傣;小婚;改變
云南花腰傣主要分布在玉溪新平縣西部的紅河上游——戛灑江、漠沙江畔,上至水塘三江口,下至漠沙曼線與元江縣交界處,主要分屬于新平縣戛灑、腰街、漠沙、水塘等四個鎮。新中國建立以后,花腰傣傳統的“小婚”(早婚)習俗與國家的兩部《婚姻法》相背離、相沖突。因此,20世紀60~70年代,當地政府采取過很多措施進行干預,但成效都不大。
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進一步實施,《婚姻法》(第二部)和婚姻政策宣傳和實施的重點轉向了“計劃生育”,并在民眾心目中一定程度代替了《婚姻法》,人們只知“計劃生育”而不知《婚姻法》。面對花腰傣與國家《婚姻法》相背離的傳統婚姻習俗,地方政府沒有采取強制手段,而是通過其他政策來促進《婚姻法》和婚姻政策的宣傳實施,來促進花腰傣婚姻習俗的改變和社會變革。
“計劃生育”、土地政策和民生政策等不同程度地改變著花腰傣傳統的“小婚”習俗。經過近40年的發展,與《婚姻法》相背離和沖突的傳統婚姻習俗已逐步得到改變,花腰傣的婚姻習俗已逐步趨同于國家的婚姻政策,趨同于主流的婚姻習俗。國家政策與花腰傣婚姻習俗變遷的相關資料和研究成果非常有限,該文是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完成的。
一、花腰傣的“小婚”習俗與《婚姻法》的沖突
花腰傣的婚姻習俗與國家的《婚姻法》有很多沖突,其中沖突最大的是“結小婚”,這與《婚姻法》中婚齡的規定沖突很大。在花腰傣地區,傳統的成年禮大多是在12歲或14歲舉行,一旦舉行了成年禮,便可參加男女間的社交活動,或者按民間儀式結婚,甚至生子。所以這里的花腰傣結婚大多數是12、13歲,最遲18歲。超過18歲結婚就被認為不是有病就是有問題。所以人們往往30多歲就當爺爺了。
這個結婚年齡遠遠小于兩部《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婚齡。在20世紀90年代該地區實行較為嚴格的婚姻登記政策之前花腰傣“結小婚”的情況非常嚴重,即便是在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依然嚴重。“結小婚”如此嚴重,其中一個原因被認為是花腰傣居住在亞熱帶地區,氣候熱,男女青年性發育和性成熟自然較早。同時花腰傣歷史上也有早婚的習俗。另外一個原因被認為是花腰傣有“坐家”(不落夫家)①的習俗。
對于這一習俗,當地不同民族和不同身份的人說法不一,漢族和彝族的老人們說,花腰傣的“坐家”習俗是結婚3年,如果沒有孩子就按民間儀式離婚,不要女方了。但花腰傣的很多老人都在否認這種說法,聲稱結婚后就住在一起,也沒有3年之說。不清楚為什么當地各民族對這一習俗的認識和說法至今都不統一。
“結小婚”與這一習俗有著必然的聯系。在“結小婚”的問題上傣族老人們很矛盾。一方面,他們認為種子也需要成熟,孩子未發育就結婚不好;另一方面,他們又認為結婚越小越好,這既是本民族的傳統,又可以早早生兒育女。政府在花腰傣地區的婚姻政策是尊重各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但同時強調這些民間的結、離婚儀式不能代替婚姻登記。
花腰傣的“結小婚”既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也不按規定到相關部門登記領證,是與《婚姻法》相背離相沖突的民間習俗。據老人們回憶,20世紀80~90年代,當地政府套用國家法律中的“非法同居”“非法婚姻”“無效婚姻”等概念來定義和制約傣族的婚姻問題。年齡到而不領結婚證便舉行民間婚禮或者“結小婚”者,按“非法同居”“非法婚姻”或“無效婚姻”解除。從新中國建立以來,花腰傣的這一民族習慣與國家的婚姻登記制度是長期沖突的。花腰傣“結小婚”和“不落夫家”習俗直接帶來了高離婚率(民間儀式的離婚)。
過去男女青年13、14歲就戀愛結婚,往往不懂得婚姻生活的內容,這也是造成花腰傣中離婚率較高的原因,至少在20世紀90年代婚姻登記制度和計劃生育政策廣泛嚴格執行之前,花腰傣都有著較高的離婚率。據老年人說,現年60歲以上的這代人中有四分之一的都離過婚〔1〕。而實地調查了解的情況更為嚴重,50歲以上的,不論男性還是女性,平均每個人都離過婚,至少1次,有的多次。
離婚可能也是當地的一種婚姻習俗。有的人是結婚1年后離婚,有的結婚3、4年后離婚,情況不一,但大多數都是沒有孩子的時候就離婚了。13、14歲結婚,由于年齡太小,結婚2、3年一般都沒有孩子,離起婚來也方便。據說兩邊父母商量一下,合適就離,多數都能和平解決。由于結婚年齡小,“坐家”期間男女又有自由交往異性的權利,于是,自由和頻繁的離婚便成為了一種必然。
花腰傣之所以有如此高的離婚率,大多數老人都說因為以前都是“結小婚”,婚姻都是父母包辦,結婚的對象一般不是和自己一起在花街上吃“秧籮飯”的人。而政府提倡婚姻自由,破除封建婚姻。因而給很多對現實婚姻不滿意的人提供了解除舊有婚姻關系的權利和自由,所以,花腰傣地區存在的離婚現象是十分普遍的〔2〕。
二、20世紀50~80年代政府對“小婚”習俗的干預和變通嘗試
據調查,20世紀60~70年代,地方政府對花腰傣地區“小婚”的狀況有過幾次突襲式地改變行為。對于“結小婚”的問題,政府在50~60年代宣傳《婚姻法》的過程中就強調過要達到法定婚齡才能結婚,但沒有多大效果。于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①,地方政府便出臺了1項政策,即“結小婚”的全部退婚。首先,由黨政領導干部帶頭自我檢查,進行檢討。其次,組成工作隊對群眾進行批評教育。最后,工作隊去各村突襲性“攆”小婚,把“結小婚”的攆回娘家。具體做法是,以18歲為界限,即不到18歲便結婚的視為“結小婚”,認定為“非法同居”“非法婚姻”或“無效婚姻”,女性全部攆回娘家。
就這樣,由政府人為地幫“結小婚”者解除了婚姻。女方拿到夫家的東西歸還給女方。倘若已經有孩子的話就寬松點,不強行攆回,或者放寬到以15歲為界限。據說這個突襲行為進行了半年,搞得很紅火②。但風聲一過,工作隊一離開或一到另一個寨子,有些“結小婚”者就又跑回夫家,當然有些也就不回來了。除了這次“攆小婚”行為,在20世紀50~70年代地方政府基本還是默許“小婚”關系的。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部)。兩部《婚姻法》都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可以依據《婚姻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但從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并沒有就少數民族婚姻問題制定相應的變通或補充的規定。因此,這30年來,地方政府在解釋和處理花腰傣婚姻問題的時候基本還是套用國家的《婚姻法》。
鑒于花腰傣有“結小婚”的習俗,并考慮當地男女青年身心發育成熟較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當地政府申請對花腰傣的結婚年齡作出變通規定,比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小2歲,即男結婚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鼓勵晚婚晚育。但不知道為什么這個申請沒有批下來。
故而花腰傣地區實施的婚姻政策原則上同漢族地區一樣,還是按國家規定的男結婚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加大了對《婚姻法》的宣傳力度,據說民政部、司法部每年都在花腰傣地區宣傳,并進行婚姻登記。但要使《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家喻戶曉的初衷還是遠遠沒有達到。直到今天,花腰傣很多老人都還不太聽得懂漢語,對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律依然迷迷糊糊,甚至一無所知。雖然改變花腰傣的“小婚”習俗困難太多,但政府從來沒有放棄過努力和嘗試。
除了民政部和司法部門進行《婚姻法》宣傳,學校和教育工作者也在積極探索宣傳和改變花腰傣“小婚”習俗的途徑。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政府便要求老師上課要講《婚姻法》,講生理衛生。從這些方面教育學生認識早婚(小婚)早育對自身健康、子女發育和經濟發展的危害。20世紀80年代以后,民政、宣傳、司法、教育和衛生(計劃生育)部門開展協同工作,進一步進行宣傳創新:“結婚早不好,要實現自我價值”等等。還專門開展各種宣傳“結小婚”、生育和性問題的活動。通過這些宣傳活動,人們開始重新認識本民族的傳統婚姻習俗。
三、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政策與“小婚”習俗的改變
要摸索出一套解釋和解決民族地區“小婚”問題的政策和策略是很困難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花腰傣地區《婚姻法》宣傳和婚姻政策的實施越來越注意少數民族的特殊性。漢化程度高的少數民族盡量按國家政策,其他少數民族尊重地方習俗,而非一刀切,畢竟漢族和少數民族的婚姻問題有很多是不一樣的。傣族“結小婚”的普遍性、“坐家”和高離婚率同漢族地區是有極大差異的。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通過婚姻、計劃生育、教育和民生等各種政策來慢慢改變花腰傣的“小婚”習俗。
(一)計劃生育政策與“小婚”習俗的改變
改革開放以來,花腰傣“小婚”習俗發生變化最主要的原因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宣傳與實施。1980年,新的《婚姻法》頒布,第1章第2條增加了一項重要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此后的幾十年,國家和地方政府把實行“計劃生育”作為了工作的中心和重點。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性遠遠超越了《婚姻法》和婚姻政策中的其他內容,甚至取代了《婚姻法》。
人們在認識“計劃生育”的同時,也逐步認識了“小婚”“婚姻登記”等問題,并逐步意識到了自己的民族習慣與《婚姻法》、婚姻政策之間的沖突。可以說,改革開放以后,《婚姻法》的宣傳和婚姻政策的實施是伴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而進行的。
沒有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婚姻政策的實施就沒有那么全面和徹底;沒有計劃生育政策,“結小婚”等問題也無法有效解決。同時,“結小婚”等問題的解決也促進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因此,在花腰傣地區,計劃生育政策與《婚姻法》的宣傳和婚姻政策的實施關系尤其密切。
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花腰傣的“結小婚”、婚姻登記和高離婚率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隨后全國進入了計劃生育工作嚴苛的時期,包括少數民族地區。
各地的計劃生育部門管得很嚴,不登記領取結婚證就絕對不能生孩子,那么花腰傣“結小婚”者由于婚齡不到就無法領取結婚證,自然不能生孩子了。據戛灑鎮副鎮長說,現在的政策沒有90年代嚴了,主要是罰款,同時進行教育,F在罰款的標準是按照2015年施行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實行的,其中第8條第2款規定: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子女的,分別處2000元罰款。
因此,花腰傣“結小婚”生育者,共罰款4000元(男女雙方各2000元)。這個罰款是否既包括早婚也包括早育,相關工作人員也說不清楚。但實際上應該只是早育罰款,因為《婚姻法》和婚姻政策里并沒有早婚罰款的相關規定,而計劃生育政策里卻有早育罰款的規定。總之,早育罰款一定程度地遏制了“結小婚”者。
由此可見,花腰傣“小婚”問題是伴隨著早育罰款等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而得到一定程度解決的。據戛灑鎮副鎮長反映,新平地區從20世紀80年代真正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在農村,不管什么情況,一個女人只能生育兩個孩子,不以家庭計算。那么花腰傣傳統高離婚率下的孩子數量問題就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一個棘手問題。
現在的超生罰款是按照云南省計生辦的規定執行的,農村罰款是居民人均收入的5倍×2(男女雙方2個人),戛灑2016年人均收入是11680元,那超生罰款就是十多萬元。另外,超生還與個人的誠信和信用結合。如果超生,以后貸款等就不太可能了。這樣,超生罰款的政策又遏制了花腰傣的高離婚率。
由于早婚必然早育、多育,那么計劃生育政策能一定程度改變早婚、早育、多育的情形。除了處罰措施以外,政府還出臺了各種獎勵措施,對有2個女兒的家庭實行照顧政策,養老、醫療保險不用交,每家還可以有1個農轉非的名額,可以分到一點錢。
由于新平縣各級政府的宣傳、相關獎勵政策和處罰措施的出臺與實施,促使人們的思想慢慢發生了改變:結婚早,生得多淘(累)老人。受累不說,沒得吃沒得穿,養不活,還吵架打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較好地促進了花腰傣傳統婚姻習俗的改變,F在的年輕人雖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定年齡結婚,但大多接近或基本達到了法定的婚齡,這樣又反過來推動著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二)土地政策與婚姻登記問題
據老人們回憶,新平地區實行包產到戶,搞試點是在1978年至1979年,1981年全面鋪開。包產到戶分土地的政策促使人們為了自身的利益紛紛到民政部門登記領取結婚證。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結小婚”現象,同時對改變結、離婚不進行婚姻登記的習慣起到重要的作用。據說,當時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政策是:按照戶口本上登記的人數分(承包土地),“結小婚”者不分,超生的不分,去世的人不減,進來的人不調。
“結小婚”者被視為“非法同居”,是不合法婚姻。“結小婚”的子女被視為非婚子女,與超生同等對待。所有土地承包一定便是3年、5年不變,甚至30年或更久。由于分土地涉及到了人們的切身利益,于是人們紛紛進行婚姻登記,上戶口。土地政策的變化使得婚姻登記也隨之潮漲潮落,遇上調整土地時,婚姻登記機關人山人海,應接不暇。土地調整過后,婚姻登記機關門庭冷落,一些符合條件的也不來登記。
(三)教育的發展與花腰傣思想認識的改變
如果說民生政策是從現實利益的角度促使人們改變傳統的婚姻習俗,那么教育政策更多是從思想的角度改變人們的認識和習慣。20世紀50年代,國家就規定男女平等,要求送孩子上學。但因為傳統習慣,花腰傣的孩子們一到五六年級就由父母包辦回家“結小婚”去了,因此讀不長,也讀不成書了。
20世紀90年代以后,經濟發展了,國家抓教育,義務教育更普及。人們的思想也發生變化,越來越重視知識,F在娃娃讀書的多起來了,結婚自然會晚一些。雖然結婚時不一定都符合法定婚齡,但大多接近法定婚齡了。那種12、13歲就結婚生子的情況已得到改變。同時,由于文化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也在發生著變化。從70年代起,讀過書的人基本都覺得本民族的婚姻風俗不好,想沖破風俗,出去看看。
所以他們會刻意推遲自己的婚姻,以此打破傳統的婚姻習慣。這些人都在自覺不自覺地抵制和改變著“坐家”“小婚”等婚姻習俗。20世紀70、80年代,那些讀書還算不錯的人大多都是堅持讀完書再結婚,或者邊讀書邊結婚,他們的結婚年齡基本會相對大一些。當然,這既有觀念改變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因讀書無法“結小婚”等客觀原因。20世紀80、90年代,有的結了婚再去讀書,甚至有的結婚多年還去讀書。
可以說,這些讀書人是最早反思本民族婚姻習俗并努力去改變的先行者。教育工作者們認為通過辦教育和宣傳是可以慢慢改變傳統習俗的。他們認為,老人們一時半會無法改變,可以改變孩子們和年輕人的觀念,他們是當事人。孩子們通過讀書學習,懂得了道理,便能形成一股推動傳統習俗改變的巨大力量,自然而然便會拋棄那些與《婚姻法》和婚姻政策相沖突而且不利于自身發展的傳統婚姻習俗。
戛灑鎮的教師們認為自1976年開辦初中以后,“結小婚”的基本沒有了。而其實只是少了一些,因為傳統習俗的改變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F在,花腰傣與《婚姻法》相背離、相沖突的傳統“小婚”和“坐家”習俗基本都得到改變,并將隨著各種政策措施的實行進一步改變。花腰傣中過去普遍存在的“坐家”習俗,近年來也有了較大的變化,大多數青年人在結婚后僅僅象征性地分開居住幾天,長的在娘家住1、2個月便到男方家長期居住了,有的青年人則已完全放棄了這種婚姻習俗。
青年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只要家庭需要,居住在男方家還是女方家都是可以的。高離婚率的現象已不存在了。“結小婚”的現象已經很少了,至少結婚年齡沒有那么小了。過去女孩18、19歲不結婚就會受到人們的議論,而今天結婚的年齡推退到了20歲以上,有的女孩24、25歲也還不愿結婚〔3〕。
花腰傣傳統婚姻習俗能夠得到較大改變,跟國家的各項政策和地方政府的努力是分不開的。首先,《婚姻法》規定必須到法定年齡才能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而現在的結婚登記都采用信息化管理,不到法定年齡無法辦理,無法作假。其次,各種民生政策促使“結小婚”的習俗發生著變化。再次,教育使人們的觀念發生了改變。
最后,政府婚姻政策的實施和相關的行政方式起到重要的作用。據稱,20世紀80年代以后,新平縣里派領導來到各鄉鎮指導工作,以各鄉鎮的政府為主組成工作組,制訂“結小婚”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對村委會、鄉鎮計生辦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與督促,并將其納入干部考核范疇。這些都對“結小婚”等傳統習俗的改變起到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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