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2月07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紅樓夢》這部小說主要以清朝前期官僚集團的興衰為主線,也展現出了當時社會中的許多問題,也反映出了司法制度的真實情況,也就是清代社會結構的縮影。在這本書中詳細描述了各類各色的官員,在其中的一些案件中,也體現出了清代司法制度的弊端,本文就主要解析清代官員徇私枉法,官場暗淡的原因。
關鍵詞:《紅樓夢》,賈史王薛,司法官員
一、司法官員欠缺應有的法律素養
“學而優則仕”是中國幾千年來士人晉升的途徑,隋唐以來的科舉制度成為包括清代在內的國家選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如《紅樓夢》中的賈雨村,早年寄居于葫蘆廟內,以賣文寫字為生,幸得甄士隱相助,進京參加考試,一年便中進士,成了知府。不久雖被革職,但后又官復原職。明清時期科舉重進士科,考試內容圍繞四書五經朱子注等儒家經典,以選拔法律人才為宗旨的明法科早已被廢除。
根據清代官員選拔制度,擔任地方官職者多為科考出身,集地方行政首領職責與司法第一責任人于一身,但只有少數官員在入仕前學習了律例。我們不難發現,儒生出身的賈雨村未曾有過律例知識和專業的法律職業培訓,對斷案量刑也鮮有經驗。故而,由科舉制產生的官員,其知識結構常常就是儒家化的知識結構,這就加劇了清代司法實踐中以儒家經義代替法律的傾向。法律職業者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與效果缺少制度化的約束后,其司法結果的公正性也就無從保證。
二、刑名幕友實際操控司法過程
賈雨村在開始審理“薛蟠人命案”時,聽聞告了一年的狀子無人受理,便勃然大怒,想著捉拿兇手?勺罱K卻選擇擇日再審,為薛蟠開脫。導致賈雨村從大義凜然到不了了之的前后兩種截然不同態度的楔子,正是門子的一個阻止眼色。但門子不過是一個普通差役,竟能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其背景實際上是胥吏(在各級衙門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幕友(司法官員的師爺)等清代社會的特殊群體。雖然胥吏在地方各級機構中有職無權,幕友則無職而僅有主官賓朋的地位,但對操控清代司法運作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名為“佐治”,實則“出治”.在清代,因受回避制度的影響,大多數官員異地為官,諸如賈雨村此類的新官剛上任,并不通曉轄區內盤根錯節的人情關系,但為了自己的業績和仕途,必須盡量避免得罪甚至迎合當地的官僚集團,便會倚重熟知官場內幕及關系的胥吏幕友。
如賈雨村這般,口頭雖一直說“不妥,不妥”,可事實上卻始終按照門子的主意處理。我們從原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門子這種精通為官之道的老油子是如何拿捏案情的,從其向賈雨村介紹“護官符”,乃至英蓮的身世來看,顯然他對案件的來龍去脈早已了解得一清二楚。這些刑名幕友以其相對低下的身份,在實際司法審判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在參與處理司法事務的過程中,或因人情世故,或因個人私利,內外勾結、營私舞弊,又因其身份一般無需被追責而進退自如,長期盤踞橫行于官衙內。就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實際上擁有干預司法過程、左右審判結果的實際權力。
三、人情利益糾纏的司法實踐
薛允升在《讀例存疑》卷二“軍籍有犯”條中明確指出:“今隸軍籍之人與民無異,有犯亦一體同科”.體現明代軍民匠灶有別的戶籍制度在清朝已經變化,他們在法律面前基本平等。薛蟠唆使他人打死馮淵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據《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第290條)的規定:凡斗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但薛蟠最終能夠逃避刑罰,逍遙法外,而不像清代麻城冤案中的涂如松,官府在僅憑其妻弟楊五榮的疑心檢舉而無任何實際證據佐證其殺妻的情況下依然被判極刑,即將伏法時所謂的“被害人”楊氏卻突然歸來。這“同罪異罰”的現象,正是由于那張象征著權勢與富貴的“賈史王薛”四大家族的“護官符”.當地官員都心知肚明,一旦得罪這四家官僚貴族,輕則掉官革職,甚至性命不保。在利益權衡之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儼然成為一句口號罷了。
曾因“生情狡猾,擅纂禮儀”被革職而剛復職的賈雨村,為了保住官職,雖然知道英蓮是其大恩人甄士隱被拐賣的女兒,本該知恩圖報,但由于不敢得罪薛家,于是便胡亂了結此案,以此保全薛蟠。他甚至想向賈王兩家討個人情,故致信賈政并京營節度使王子騰:“令甥之事已完,不必多慮”.以此我們不難發現,在清代的司法實踐中,面對龐雜交錯的人際關系,司法官員們仍秉承著情理法的觀念,司法審判中更多地考慮到人情世故的因素,而非以律法為準繩,一斷于法。這為他們包庇權貴、圖謀私利提供了便利,根據需要,把人情世故放在第一位,公理、法律都往后排。正是在“法不外乎人情”的冠冕堂皇外衣下,清代司法的黑暗與腐敗日益加劇。
四、屈從于皇權的司法本質
賈雨村可以胡亂斷案、徇私枉法,除了自身勢利貪婪等因素外,我們還可以從清代司法權的特點來解讀。從清代司法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屬于至高無上的皇權整體的一部分,是鞏固其統治的工具。它不能制衡他權,無法構成制衡的一級,甚至連底線權都不是。這才導致司法官員對普通告訴人的權利習以為常的漠視,以致馮家奴仆狀告一年都無人受理。此外,傳統社會包括清代的司法權外部不獨立,內部也不分權,司法權與行政權二者合一,導致行政、司法、財政等全由地方主管官員一人掌管。另一方面,地方主管官員對于掌握他們個人乃至家族榮辱生殺的無上皇權,除了依附屈從外,一般別無選擇。但皇權既極端又有限,需要官僚機器的配合。
因此,地方主管官員的權力不能得到有效監督和制約,難免擅斷,乃至徇私枉法。清官畢竟稀缺,司法實踐若寄望于官員的道德自律,其結果將是望梅止渴,無法公正。我們通過賈雨村斷案的過程,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上級或同僚來過問這一亂案,可見中國源遠流長的監察制度,在尚未觸及官僚集團根本利益時,往往難以充分發揮“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的效果,一直標榜“為民作主”的衙門青天大老爺,在強權面前也未必能顧及“衣食父母”們的冤屈了。
五、審理過程明顯缺陷的司法程序
通過“薛蟠殺人案”,我們不難發現當時案件審理程序也有諸多明顯的缺陷。其一,馮淵的仆人告了一年的狀,竟無人作主,面臨著冤屈無處可伸的悲慘遭遇,握有司法權的衙門不僅不去調查冤情,而且連正常的立案都不予準許,弱勢群體欲狀告官僚權貴而投訴無門的立案難真相可見一斑。其二,作為實際操控清代司法過程的刑名幕友的縮影――門子,卻暗中讓薛家仆人報薛蟠已暴病身亡,另假借天意扶乩,囑托拐子實招,弄虛作假,無所不用其極,把律法公正玩弄于掌心。其三,在整個案件中,官府雖也虛張聲勢,作出發簽拿人的樣子,但對原告馮家人,審判結果僅僅是以口頭告知?湛跓o憑乃司法程序中的大忌,卻為官府掩蓋真相、顛倒黑白、維護權貴提供最直接的便利。
我們回看曹雪芹筆下的這一“糊涂案”,掩卷之余,不禁感慨清代司法的黑暗腐敗。“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近百年來,有識之士振臂引領,自強不息的中華民族在落后中反思,在曲折中前行,在為建設富強文明的現代化國家而努力。筆者也從中感悟我國新法治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內涵和意義:
(一)在法治建設中,制度是保障,人是第一要素
首先,立法必須遵循科學規律,既具有預見性,又有可操作性。這就要求立法者兼備前瞻性和社會性,實事求是,站位高遠。其次,執法、司法、守法,最終的執行個體都落實到人,法律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至關重要。要逐步完善執法人員選任機制,提高準入資格,使其更加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有了這兩大前提,司法公正和全民守法才不會僅僅只是藍圖。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及時且非常必要的
審判權與檢察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必須按程序法律所規定的順序、步驟開展,不受一切不正當的、非法的干預和控制。這次司法改革尤為重要的是兩院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借鑒了傳統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教訓,弱化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兩院內部領導對司法人員選任、職務晉升等人事變動的決定權,避免人事權干預的壓力,確保司法公正。
(三)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圍是法治建設良性成長的土壤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百姓說起社會腐敗、不當競爭等社會固疾就咬牙切齒、義憤難平,但如果本人或其親屬觸及法律底線,又第一時間找關系、講情面。所以,加強法律宣傳教育任重道遠,要樹立法律權威,使其成為民眾的行為準則,不要讓法律在人情面前難堪、扭曲。
(四)完善的監督、制約體系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保障
失去監督的權力是可怕的,這是眾所皆知的真理。要真正做到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監督制約機制必須權威化、規范化;監督制約的運作過程必須科學化、程序化。我們需要在現行的以部門監督為主,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舉措相結合的多元化監督形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體系,實現習近平同志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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