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4月14日 分類:科學技術論文 次數:
摘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啟動以來,各地積極探索,優化信息公示工作方法,形成了統籌開展聯合抽查、多渠道加強實地核查隊伍建設、創新運用科技手段、多方式運用公示成果等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同時實踐中也發現在信息公示數據填報、實地核查、異常名錄等重點環節中,存在公示底庫管理及指標設計待優化、部分礦山核查效果不理想、異常名錄管理不及時和管理權限影響效率等問題。加強信息公示工作建議:(1)優化公示數據項,注重填報指導;(2)制定實地核查技術指南明確核查程序和標準;(3)采用及時移出、督促整改、擴大聯合懲戒等多方式加強異常名錄管理;(4)加強與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工作的聯動;(5)根據管理實際優化公示系統設計。
關鍵詞: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監督管理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以下簡稱“信息公示”)工作[1]于2016年7月啟動,是自然資源部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實施監管的重要方式。推行信息公示制度是自然資源部在礦產資源領域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舉措之一。總結信息公示工作施行以來各地的工作經驗,分析重點環節存在的典型問題,對優化信息公示工作程序和內容,提高信息公示工作質量,增強礦產領域政府監管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1信息公示工作整體情況
1.1公示進展2017—2020年,全國探礦權年度公示率分別為94.0%、97.4%、97.7%,99.0%,采礦權年度公示率分別為91.4%、95.9%、97.9%,98.7%。經過四年多的持續推進和督導,公示率逐年提高[2],探礦權公示率累計提高約5個百分點,采礦權公示率累計提高約7個百分點。
礦產論文投稿刊物:《礦業研究與開發》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統計源期刊,為《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獨家供稿,全文收錄并上網,并被《中國學術期刊文摘(中文版)》收錄為源期刊,被《中國學術期刊文摘》、美國《劍橋科學文摘》(CSA)、美國《化學文摘》(CA)、俄羅斯《文摘雜志》(AJ)、日本《科學技術文獻速報》(CBST)、英國《采礦與冶金通報》等權威文摘檢索讀物所收錄。
1.2制度基礎《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公示辦法”)[1]是信息公示監管方式的制度基礎,公示辦法規定了公示的時間、公示的內容和范圍、公示信息抽查的原則和要求、列入和移出異常名錄的程序和要求。公示辦法基于《礦產資源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制定,旨在規范信息公示,加強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管。公示辦法于2015年9月發布,從2016年7月開始在部、省兩級先行啟動試點,2017年在全國范圍內的部、省、市、縣全面推開實施。
1.3工作程序和內容
公示信息是整個信息公示工作的核心,公示信息包括兩類:一類是反映礦業權人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過程信息;一類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職責的過程信息。信息公示工作圍繞公示信息的獲取和使用展開。
一是公示信息填報。礦業權人通過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3]填報上一年度勘查開采信息,具體包括礦業權基本信息、法定義務履行情況、探礦權勘查指標和采礦權開采指標情況等。二是公示信息抽查與實地核查。抽查包括隨機抽查和專項抽查兩種,隨機抽查是按照公示礦業權總數量的5%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專項抽查則是管理機關根據監管實際選取抽查對象,實地核查圍繞公示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三是異常名錄管理。對于實地核查中發現的礦業權人未按時公示信息、未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公示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相應礦業權人將被列入異常名錄,在按規定整改到位后再依程序被移出異常名錄。
1.4組織方式部、省、市、縣四級聯動是礦產資源(油氣除外)信息公示工作的主要組織方式,自然資源部負責管理并指導全國信息公示工作,包括組織公示系統建設、通報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礦業權人信息填報、公示信息抽查和實地核查、異常名錄管理;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和授權下,負責組織本市、縣行政區范圍內信息公示填報、公示信息專項抽查和實地核查。
1.5信息化保障
公示系統[3]是信息公示工作運行的信息化平臺,由自然資源部信息中心負責開發建設和升級維護,是信息公示工作順利推進的重要保障,也是公示信息收集和管理的重要載體。
礦業權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眾都可以使用公示系統,礦業權人和管理機關通過統一分配的授權證書登陸,公眾通過自然資源部網站登陸。礦業權人可進行公示信息填報、修改和補報等操作;管理機關可進行填報跟蹤與查詢、隨機和專項抽查、實地核查結果填寫、異常名錄列入和移出等操作;公眾可進行年度信息、核查信息、異常名錄信息查詢及舉報等操作。自然資源部具有查看全國公示信息、抽查信息、異常名錄信息的權限,部、省、市、縣四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查看各自行政范圍內公示信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查看全省范圍內隨機抽查信息。專項抽查信息遵循“誰抽查誰可查看”原則,異常名錄管理統一由省級負責。
2信息公示做法和經驗
信息公示制度實施以來,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優化工作方式,創新工作手段,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2.1開展多部門聯合抽查,提升監管效能建立內部協同監管機制,聯合多部門基于各自職能開展聯合抽查,逐步形成以信息公示為手段,充分發揮信息公示平臺作用,多業務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監管局面,降低檢查頻次,提升監管效能。黑龍江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基于存在的部分石墨采選企業三率不達標問題,將石墨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專項整治工作和信息公示工作結合,一并開展實地核查。安徽、福建、湖北等省將2020年度信息公示工作與礦山儲量年報監督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指標檢查、綠色礦山抽查等多項工作合并開展,在提高實地核查工作效率的同時有效減輕基層管理部門和礦業權人負擔。云南省在實地核查前加強內部業務部門溝通協調,各業務部門共同協商明確核查事項和標準,并在實地核查后共同研究異常名錄界定標準和下一步整改要求。
2.2多渠道加強實地核查隊伍建設,充實核查力量一是充分發揮基層管理機關監管力量。基于礦業權審批權限,將隨機抽查項目的實地核查任務下放至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地方管理機關更熟悉當地礦業權人生產經營情況,更全面掌握當地監管實際狀況的優勢,有效提升實地核查工作質量。二是通過建立專家庫、委托第三方等手段補充實地核查專業力量。山東省實地核查專家隊伍涵蓋地質、采礦、選礦、水工環、測量等專業;廣東省核查人員庫的專家絕大多數具有高級以上職稱;陜西省通過優化專業結構、提高采礦專業人員比例、評估專家信用、考核出勤情況等方式重組專家庫,強化專家庫質量管理;山東、河南、湖南等省委托具有技術實力的第三方或技術支撐單位開展實地核查。
2.3創新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公示工作效率
一是采用衛星遙感影像、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創新實地核查方式方法,顯著提高核查效率。河南省、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地通過衛星遙感和無人機結合方式對露天礦山越界行為、生態修復情況進行調查檢查;福建省基于衛星照片和礦山越界開采專項檢查的結果,委托專業技術隊伍對礦山逐一檢查,建檔立卡,檢查過程和結果數據全部歸檔。
二是通過“互聯網+”方式,有效提升溝通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遼寧省建立“遼寧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公眾號,采用網絡形式“點對點”對礦業權人和基層部門進行政策指導和填報輔導,在減少了工作環節的同時減輕了企業負擔。三是現場使用移動端監管設備,大幅提高實地核查準確性。浙江省通過“掌上執法”,在實地核查中現場錄入檢查信息,并將檢查結果同步在省政務網上公開。
3信息公示實施成效
經過四年多的試行,信息公示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一是促進礦業權人誠信自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從相對封閉轉為對外公示,對礦業權人年度信息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填報時間的及時性要求更高,約束性更強,有效強化了礦業權人的主體意識。二是擴大社會監督。信息公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主動公示、接受舉報等方式,便于公眾參與,有效擴大礦產領域社會監督。三是強化信用監管。嚴格執行異常名錄對外公示、列入、移出管理,并在礦業權出讓、審批等環節將異常名錄作為評估考量因素,發揮了重要的信用監管作用[4]。
4信息公示工作中典型問題
隨著信息公示工作的深入推進,各地在實踐中形成許多好經驗的同時,但在信息公示重點環節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4.1信息填報環節
一是礦業權公示底庫存在一定數量的過期礦業權。信息公示制度實施以來,各地持續推進底庫清理工作,但底庫中仍存在一定數量的過期項目未注銷也未延續。二是填報準確性不夠。針對專業性較強的合理開發利用等指標項,存在理解不到位、填報困難現象,尤其是在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的中小企業中較為突出。三是少量指標項與勘查開發實際或現行規定不相適應。按照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實施作業的要求,與客觀實際不符,這兩個方案均為礦業權人在申請礦業權登記時作為要件提交技術審查的,應允許礦業權人在勘查開采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在信息公示制度出臺以后,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費、價款、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土地復墾費等指標項描述出現新的政策要求,原描述與新政策要求規定不一致。
4.2實地核查環節
一是停產、無法聯系或政策性退出的礦業權,核查難度較大,甚至存在礦業權人不配合實地核查的情況。由于去產能和環保要求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一定數量的項目停產,同時還有部分項目受前期勘探前景和礦業市場形勢影響,礦業權人主觀上信心不足,甚至有部分已停產項目的礦業權人不愿配合實地核查,導致核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二是部分市、縣基層部門隨機抽取的核查人員專業水平有限,對礦山儲量變化情況、采出礦量、損失礦量、回采率等專業性較強的內容核查不夠準確。三是針對年度信息中履行義務指標項缺乏統一認定標準,實地核查中發現檢查人員和填報人員理解有分歧,影響核查結論的準確性。
4.3異常名錄管理環節
一是信息公示辦法規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異常名錄,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一般會將實地核查委托給礦業權審批所在市、縣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所以在管理異常名錄時需多次與市、縣核對礦業權人生產實際信息,效率較低。二是部分地區異常名錄管理處置不及時,一定數量的礦業權長期處于異常名錄“擬列入”待處理狀態,其中絕大多數屬于“未按期公示”情況。
三是列入移出異常名錄的情形,在具體實施中針對性不夠。將政策性關閉的勘查項目或礦山所在礦業權人列入異常名錄,存在不合理性,由于履行義務不到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應根據問題影響程度區別對待。四是信息公示成果與全國信用信息平臺連接需加強。目前尚未形成向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其他行業部門推送機制,未實現信息歸集共享[5],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息公示信用監管作用的發揮。
5加強信息公示工作的建議
針對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應通過完善制度設計來解決,在2021年現行信息公示辦法到期后出臺新辦法,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另一方面應從實施層面著手,針對問題研究應對措施,優化信息公示工作執行效果。
5.1優化公示數據項,注重填報指導增加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職盡責信息的公示公開項,通過管理機關內部共享可獲取的信息項,由管理機關內部互通數據,不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6]要求,增加礦業權人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調整等信息,以及儲量發生重大變化時報告信息。將礦業權使用費調整為占用費,價款調整為出讓收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土地復墾費調整為基金[7],刪除礦產資源補償費。根據礦種類型,設置不同的開發利用指標。制定年度信息表填報說明,填報說明應包括填報指標項的定義、規范,以及填報范例、常見錯誤示例等,旨在引導礦業權人提高填報質量,尤其針對缺少專業技術人員的中小型礦山企業,通過填報說明有效降低錯誤率。
6結語
信息公示是建立健全礦產領域信用管理機制的重要部分,應加強和鞏固現有信息公示工作成果,推動信息公示與地方和全國信用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用記錄的互通互聯,根據信用記錄在礦產領域實行分類監管[12],制定差異化監管措施,更大程度發揮信息公示信用監管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Z].北京:國土資源部,2015.
[2]申延平,文雅萍,郝江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工作督察[R].北京: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2020.
[3]自然資源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EB/0L].(2020-12-31)[2021-03-10].http://kyqgs.mnr.gov.cn/.
[4]徐曉東.完善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系的幾點思考[J].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19(12):45-49.
[5]吳海廣.信用監管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及對策研究[J].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20(3):56-59.
作者:文雅萍,申延平,韓亞琴,曲俊利,郝江帆,葉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