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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動態質押融資的司法困境與審判路徑

時間:2021年03月15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存貨動態質押作為物流金融創新背景下出現的擔保類型,已經成為當前我國供應鏈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在這種融資模式下,企業既能獲得融資,又能保障正常經營,可有效幫助中小企業盤活存貨和拓寬融資渠道。不過,由于存貨動態質押交易構造復雜,區分不同

  摘要:存貨動態質押作為物流金融創新背景下出現的擔保類型,已經成為當前我國供應鏈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在這種融資模式下,企業既能獲得融資,又能保障正常經營,可有效幫助中小企業盤活存貨和拓寬融資渠道。不過,由于存貨動態質押交易構造復雜,區分不同運作模式,又涉及金融借貸、動產質押、保管、監管等多重法律關系,導致相關民事糾紛快速增長,且司法判決態度不一。為盡量反映存貨動態質押司法實踐全貌,以2012—2020年我國涉及存貨動態質押的553份民事裁判文書為分析對象,從案件的數量變化、地域分布、運作模式、制度優勢等多個維度入手,對此類擔保司法適用的現狀進行梳理。研究發現,審判實踐中面臨的司法困境主要與設立效力、監管人義務和責任有關,如非轉移出庫模式的存貨動態質押法律效力判定不一、物流企業義務與責任模糊不清等。為消解存貨動態質押司法困境,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思路為指引,正確認識存貨動態質押中的交付問題,進一步肯認公同占有作為交付新類型的效力。此外,還要明確監管人作為委托人和保管人的雙重身份,而其責任的承擔應分別依照違反質物審查義務、監管義務、保管義務予以類型化,并結合致損原因、責任形態和順位具體判定。

  關鍵詞:存貨動態質押;物流企業監管;公同占有;《民法典》

存貨融資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供應鏈金融在我國呈現快速發展勢頭。在供應鏈金融中,金融機構從整個產業鏈角度出發,開展綜合授信,把供應鏈上的相關企業視為一個整體,根據交易中形成的鏈條關系和行業特點設定融資方案,將資金有效注入供應鏈上的相關企業,提供能夠靈活運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1]物流領域的供應鏈金融在當前的理論界和實務界 備受關注。存貨動態質押既是物流金融創新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物流融資模式,也是當前我國供應鏈金融的一種核心模式。在這種融資模式下,企業既能獲得融資,又能保障正常經營,是中小企業盤活存貨、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方式。

  融資論文范例:金融資產財稅處理差異案例分析

  目前,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已經意識到存貨動態質押這種供應鏈金融模式的潛在價值,并出臺多項政策予以支持。2020年6月1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頒布《關于2020年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增量擴面、提質降本”有關工作的通知》,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跟進產業鏈上下游小微企業復工復產需求,加大應收賬款、倉單、存貨等質押融資產品的研發推廣。2020年9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提出,要規范發展供應鏈存貨、倉單和訂單融資,增強對供應鏈金融的風險保障支持。作為實踐中新出現的擔保類型,存貨動態質押盡管得到了金融機關及相關各方的認可,但司法判決態度不一。鑒于此,本研究以存貨動態質押的司法適用為對象,分析其司法困境,嘗試探尋緩解這種困境的審判路徑。

  二、司法裁判中存貨動態質押融資的適用現狀

  存貨融資又稱庫存融資(InventoryFinancing),指供應鏈上核心企業的上下游企業(一般為中小企業)以存貨為質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融資模式。在我國的實踐操作中,基于存貨質押的融資業務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融資企業將存貨質押后,質物不能變動,直到貸款清償后質物才允許重新流動,即存貨靜態質押,早期的物流金融模式就屬于此種業務模式;[2]第二種是金融機構對融資企業質押的存貨價值設定最低限額,允許限額以上的存貨出庫,融資企業可以貨易貨,即存貨動態質押。①在現行實踐中,由于存貨動態質押模式允許融資企業以貨易貨,質押設定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銀行又可將以貨易貨授權給第三方物流企業進行,其操作成本明顯低于靜態質押模式,因此應用廣泛。[3]

  (一)存貨動態質押的司法適用概覽在司法裁判文書中,存貨動態質押又稱滾動質押、流動質押或浮動質押。以上述四個關鍵詞分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篩選后共計得到裁判文書553件。②經整理和分析發現,我國存貨動態質押的司法適用具有非常明顯的時間變化特征和地域特征。具體來看,包含存貨動態質押的裁判文書數量近七年來增長迅速。

  2012年只有1件,2013年增加至11件,這與2012年上海鋼貿行業的一系列重復質押騙貸事件有關。2014—2016年案件數量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分別為57件、71件、92件,2019年達到105件。這表明,司法實踐中采用存貨動態質押模式的融資行為增多。同時,由于制度供給缺乏、定性模糊等,導致該領域糾紛難以解決,引起訴爭。從地區分布看,存貨動態質押案件涉及地區廣泛,除西藏、海南外,我國其他各省市區均有所涉及。但相對而言,相關糾紛主要集中在我國東部和南部地區。山東(110件)、湖南(62件)、浙江(45件)、江蘇(45件)、上海(32件)案件數量較多,共占總樣本數的58%。究其原因,一是我國東部地區和南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中小企業眾多,融資需求旺盛;二是存貨動態質押融資多適用于鋼貿信貸、煤炭信貸等領域,而上述地區也大多分布有這些資源。

  (二)存貨動態質押融資的運作模式

  分析案例樣本可知,根據作為質物的存貨是否存放于融資企業自有場庫,存貨動態質押的操 作模式可分為轉移出庫模式和非轉移出庫模式。非轉移出庫模式指質物倉儲于融資企業自身場庫,由第三方物流企業以象征性租金(如1元)租賃融資企業場庫對質物進行監管。③據統計,在存貨動態質押的司法實踐中,有80%的第三人監管采取非轉移出庫模式。

  具體來講,首先,融資企業向金融機構提出存貨動態質押授信申請,審核通過后金融機構與融資企業簽訂借款協議。同時,融資企業、金融機構、第三方監管人(通常是物流企業)簽訂動態質押監管三方協議,確定質物價值或數量的最低控制線。然后,融資企業將質物存放于自有場庫的特定貨位,由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進行駐場監管。接下來,質押期間,融資企業有權提出置換或提取質物的申請,第三方監管人根據協議約定的最低控制線為融資企業辦理相關提貨或換貨手續。若提貨可能導致質物實際價值低于協議規定的最低要求,融資企業須補充質物或存入相應的保證金或歸還融資款項。最后,債務到期后,若融資企業未償還全部款項,金融機構有權處置質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轉移出庫模式包括兩種,一是質物轉移于第三方物流企業場庫內的質押監管,二是質物轉移于第四方企業場庫內的質押監管。在第一種模式下,質物存放于監管人倉庫,由監管人在自有或自營的倉庫內進行監管。比如,2015年9月,京東金融聯手中國郵政速遞推出針對電商企業的動態質押貸款產品“云倉京融”,采取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即電商客戶將存貨質押給京東金融,由京東金融擔任資金出借方,由中國郵政速遞擔任存貨的儲存和監管方,為電商企業提供快速融資。[5]在第二種模式下,第三方監管人與第四方企業簽訂保管協議,由第四方企業負責儲存和保管質物。除此之外,在其他具體流程上,動態質押的轉移出庫模式與非轉移出庫模式基本一致。

  三、存貨動態質押融資面臨的司法困境法律環境是金融生態最重要的一環。從法律角度看,存貨動態質押融資主要涉及金融借貸、動產質押、保管、監管等多重法律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該領域面臨的司法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貨動態質押的效力判定不一

  從司法裁判反映的問題看,對于存貨動態質押設立的效力,在轉移出庫模式中爭議不大。當質物由質權人委托第三方監管人進行直接占有并監管時,構成現實交付。根據民法原理,現實交付并非必須由動產物權的讓與人之手直接移交到受讓人之手,還可以通過占有媒介人來進行。[8]此時,第三方監管人作為質權銀行的占有媒介人為其獲得占有,質權銀行成為間接占有人。當質物倉儲于第四方企業而出質人間接占有,第三方監管人租賃第四方企業倉庫實施監管時,構成指示交付。

  在這種情形下,第三方監管人是通過占有媒介關系(租賃)取得第四方倉庫使用權,并派員駐場監管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場庫內監管和第四方企業場庫內監管均未違背動產質押的設立規則。然而,在非轉移出庫模式下,也即當物流企業實行原地監管時,因其可能構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設立動產質權而引發爭議。傳統民法認為,動產質權以占有質物為成立要件和存續要件,不得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目前,不允許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設定質權是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例采用的原則。⑤我國《民法典》第429條(對應《物權法》第212條)也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據此,我國動產質權是以出質人移轉質物的占有為設立和生效要件的。多數判決認為,原地監管并不直接導致存貨動態質押的無效,考察的重點是物流企業作為監管人是否實際控制質物。比如,有法院認為,判斷存貨動態質押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交付的認定。在非轉移出庫模式下,當第三方監管人履行監管義務時,視為完成交付,此時質權設立。⑥還有法院進一步指出,在原地監管情況下,質物的交付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付,而是通過改變質物的實際控制來實現的。⑦同時,有些法院考慮到司法判決的導向功能和社會效應,強調不能輕易否認動態質押的效力,否則可能會對這類新型融資擔保模式造成沖擊。再者,基于目前所倡導的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服務實體經濟的產業政策,應當對這種質押方式予以認定。⑧

  然而,也有不少司法判決否定以原地監管方式設立的存貨動態質押的效力。經整理分析,相關裁判文書陳述的理由可分為兩類:一是違背物權法定原則。比如,有案件以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之物不符合動產質權設立的法定條件為由,判定質押權不生效。⑨還有判決認為,動產浮動質押擔保不是法定物權類型,不產生物權效力。⑩二是與物權公示原則相悖。四、消解存貨動態質押司法困境的審判路徑綜上,存貨動態質押的司法困境主要在于設立效力、監管人義務與責任。對此,本研究將結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等最新法律文件,探討緩解此類司法困境的審判路徑。

  (一)肯認公同占有的公示效力

  存貨動態質押的效力在實踐中引發爭議的根源在于其獨特的公示方式。從法理上看,對于存貨動態質押公示方式,有控制公示、登記公示、公同占有公示三種觀點。

  1.對控制公示和登記公示的檢討有研究將存貨動態質押的公示方式稱為控制。如有研究認為,對于動態質押,債權人許可出質人或債務人代其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權不成立,但質權人以適當方式控制質押財產、表彰質權的除外。[9]有研究認為,在監管人控制貨物期間,占有雖未發生轉移,但質權人通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公示倉儲貨物上擔保權益的存在。[10]

  實際上,在我國金融實踐中,采用類似于動態質押公示方法的擔保活動較為普遍。比如,在賬戶質押中,債務人以其在銀行的賬戶為質物向該銀行申請貸款,該銀行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

  五、結論

  存貨動態質押作為物流金融創新衍生的擔保方式,對中小企業融資意義重大。這種擔保類型交易構造復雜,在區分不同運作模式的同時,涉及金融借貸、動產質押、保管、監管等多重法律關系,近幾年相關民事糾紛呈快速增長趨勢。本研究的創新之處,一是研究方法上的創新。為盡量反映存貨動態質押司法實踐全貌,本研究基于2012—2020年我國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全面梳理存貨動態質押司法適用情況,并以可視化的形式予以展現,豐富了相關實證研究的樣本和形式。

  二是研究內容上的創新。與以往研究相比,本研究補充了《九民紀要》《民法典》《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等的立法精神,并以此為指引,論證原地監管模式下存貨動態質押公示方式與占有的本質統一性,實際上彰顯了現代意義上占有含義的發展方向。

  同時,本研究在已有研究基礎上,厘清了審判實踐中物流企業義務的性質,并將之類型化為質物審查與核驗義務、監管義務、保管義務,其責任形態和范圍因所違反法律義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助于司法實踐的精細化。當然,本研究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對外域立法中的控制、公同占有等公示規則的相關理論缺乏深入探討,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王國剛,曾剛.中外供應鏈金融比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3.

  [2]于博.P2P物流金融借貸平臺及其融資模式創新[J].中國流通經濟,2014(6):122-128.

  [3]宋華.供應鏈金融[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138,273.

  [4]陸曉燕.動產“動態質押+第三人監管”模式下權利沖突的解決路徑[J].人民司法,2016(1):47-53.

  [5]京東金融聯手郵政速遞推庫存動態質押融資模式[EB/OL].(2015-09-09)[2021-01-28].https://www.sohu.com/a/31209494_115475.

  [6]孫鵬,鄧達江.動產動態質押的生成邏輯與立法表達——以民法典物權編動產擔保立法為中心[J].社會科學研究,2019(5):91-100.

  作者: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