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6月1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這篇城市管理論文發表了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遇到的問題和管理體系,在城市化發展的今天,城市管理不斷的得到重視和改善,論文總結了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所以城市管理的標準應該根據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與我國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相符。
關鍵詞:城市管理論文,城鎮管理體系建設
1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法律意識不夠高
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法律意識直接關系到執法的質量問題。目前,我國城市管理執法中運用粗暴、野蠻手段以達到嚴格執法目的屢見不鮮,不按規定執法、徇私枉法現象層出不窮。導致公眾對法律的歪曲認識,覺得法非為保護其權益而制定,而是強迫、壓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對人們各種行為正確與否的衡量標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來達到法律規定之要求,文明執法才是其根本之體現。
1.2 不能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權責劃分不明確
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一些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個別人員仍然習慣于圖簡單,撕張罰款單了事,沒有填定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極個別單位適用簡寫程序超過范圍;罰款不給收據或者以其它白條代替;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也有個別單位不按規定辦事,擅自低價處理沒收財物,同時有的地方存在執法不公正,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級的行政機關、同級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確,以致遇事相互推諉、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導致執法效率、質量不高,嚴重影響城市管理的進行和城市的發展。
1.3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督
在行政執法中,就是行政執法權在隨行政權擴張后,其權力的行使者即行政執法部門內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外部監督又存在著約束不力的問題,導致整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運行失去應有的效能。客觀地說,僅內部監督力量是不夠的,往往是上級有號召,有要求才會去做。目前各地行政執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視突擊性的監督忽視經常性的監督,重視出了問題的時候監督,忽視預防性的事前事中監督,重視對實體法執行的監督,忽視對程序法執行的監督,重視對行政執法個人的監督,忽視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現象。以致公眾被不文明執法侵權或受損時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1.4 執法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較為薄弱,被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不夠暢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順應市場要求的需要而進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進城市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夠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現執法人員受到厲言威脅、人身攻擊等現象。以致執法人員不能夠放心大膽地投入工作,影響執法活動的效能。同時,對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也極度缺乏,在這些被管理者中絕大多數是生活無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當他們的行為被禁止時可能他們真的就沒有了其他的謀生方式,所以,我們應該健全相應的救濟措施,幫助他們找到合法、適合的謀生方式。
1.5 城市管理的要求標準與當前我國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不太相符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確可以用突飛猛進來形容。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相應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前進,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勞動者是從農村進城打工謀生的農民,他們的文化素養、法律意識不高,能夠從事的行業也非常狹窄,因此,即使當他們觸犯了法律時他們自身也可能意識不到。
2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1 執法對象的情況及素質問題
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段話:城管管的是窮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覺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與窮人,或者說是弱勢群體之間的沖突。如小攤販、馬路菜場的菜農以及小餐飲店經營者。不能說他們的素質差,窮人擺攤只是為了養家糊口,而罰款、沒收商品等行為勢必會直接危及到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當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受到威脅時,不管何等高素質的人都會采取不理性的行為,這是弱勢群體的生存權與城市環境品位權之間矛盾的反映,這種矛盾沖突的產生勢必影響到執法對象對執法工作的抵制和抗拒,也勢必會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另外,社會上也確實存在一部分素質差的執法對象。他們往往利用公眾對弱者的同情心理,故意虛張聲勢來對抗執法,導致集體暴力抗法惡劣現象的出現。
2.2 執法人員的心理問題
1、矛盾心理。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有的執法人員一方面對違法違規者的行為感到厭惡,另一方面看到其生活艱辛、賺錢艱難,覺得值得同情。但由于工作職責的要求,又不能不履行職責,因而在執法中有時會感情用事,優柔寡斷,不能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嚴格執法,長期以來極易造成違章違規現象放任自流,對城市管理工作極為不利。
2、急躁心理。有些執法人員在處理違章違規時,先入為主,憑主觀臆斷,不經過周密的調查取證和慎密分析就急于下結論,草率處理。由于他們出于對這些行為的憎惡,當出現違章違規行為時、便急于查處,往往容易造成失誤,出現執法偏差,甚至執法不公;或在執法過程中方法簡單,缺乏耐心,態度生硬,粗暴對待違章違規者,甚至不按法定程序辦案,只求急于解決問題,忽視執法程序及文明執法,久而久之損害了整個隊伍的形象。
3、消極心理。這種心理是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績未能被群眾和媒體、社會認可,甚至遭到非議、誤解、批評和無端的指責時所發生,他們認為自己辛辛苦苦、沒日沒夜上路進行管理,不但得不到群眾的肯定,反而要受到責罵,甚至各種威脅及下班途中的恐嚇、跟蹤,他們感到委屈和不解,考慮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產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心理,他們一旦產生這種心理,就會對工作失去信心、缺乏熱情,甚至產生厭煩情緒,不愿意從事城市管理工作,這種現象很容易影響其他隊員,甚至削弱整個隊伍的戰斗力和凝聚力。
4、膽怯心理。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量大,易變性強,執勤時間不固定,有一定風險,所管理對象文化水平和素質偏低、成分復雜,尤其是流動攤販。有的少數民族,他們片面地夸大我國少數民族政策,與執法人員無理糾纏、橫加阻撓,有些流動攤敗經常采取“一哭、二鬧、三躺倒”的伎倆,往往惡人先告狀、歪曲事實,以博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同情與支持,百般抵抗,阻撓執法人員的執法,甚至出現暴力抗法。執法人員碰到以上情況下,怕遭到打擊執行,以致產生膽怯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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