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4月16日 分類:電子論文 次數:
以往的網絡交易就是電商,通過電子化或者數字化實現商務交易,現如今電商模式已經非常普遍了,一些特殊的交易方式也逐漸展開,網絡直播就屬于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而且很快網絡直播已經占據了市場的主要地位,推動了網絡經濟,成為商業的新模式,本文針對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狀展開研究,探究網絡直播交易是否正當合法,以及其中的法律責任劃分,提出更好的網絡監管交易對策。
關鍵詞:網絡直播,交易監管,監管對策
一、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象
(一)內涵及特性
1、網絡直播
網絡直播是通過直播平臺向不特定的觀眾實時播送特定活動的方式。網絡直播可以認定為一種服務,服務提供者為直播平臺與直播者,服務內容為實時播送的活動,服務對象為觀看直播的觀眾。
2、網絡交易
網絡交易即通過網絡通信手段進行的交易,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電商。典型的就是淘寶、京東等網上商城,這是目前占據市場主導地位的交易方式。網絡交易中也包含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網絡通信手段進行交易三種主要方式。通過網絡直播與網絡交易的特性的比較,可以看出兩者并不矛盾且存在融合的情況。
(二)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象分類
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象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直播平臺與觀眾之間的網絡交易
直播平臺和其他類似軟件的開發者一樣,提供的內容主要為視頻直播的技術,或者是與軟件公司合作開發并購買版權,同時利用其開發的相關APP為使用者提供下載服務,具體來說,就是直播平臺在開發直播軟件后,向使用者提供充值服務,使用者可以通過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資金流轉軟件用人民幣按一定比例兌換直播平臺上的虛擬貨幣或者直接通過淘寶購買這些虛擬貨幣。整個過程就是典型的網絡交易,而這種交易在網絡游戲出現時就已經眾所周知。
2、直播平臺與直播者之間的網絡交易
直播平臺與直播者之間存在兩種關系,一種是直播平臺與直播者之間建立合約,合約內容已經包含直播中獲取的利益分配事宜,另一種則是普通的直播APP用戶,這些用戶并未與直播平臺建立專門的合約,但是在根據相關使用規則達到一定等級或者滿足一定條件后就可以成為新的直播者,一旦其開始直播并獲得打賞,就必然會遵守該直播平臺的利潤分配規則,這就類似于場地租賃者與表演者對演出盈利進行分配。
3、直播者與觀眾之間的網絡交易
直播打賞是直播者人氣的證明,也是其利益來源,也就是說,直播者利用觀眾的直播打賞與直播平臺進行利潤分成,賺取收益。
4、網絡直播衍生的交易
網絡直播衍生的交易主要包括三種,第一種是以特定的直播內容為交易對象,滿足要求則可獲得更多打賞;第二種是將直播視頻錄制成資源,在網絡上以有償的方式向他人提供;第三種是以直播方式進行買賣,類似于在線拍賣、電視購物等方式進行。
二、網絡直播中交易的法律責任
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象既有互聯網技術的虛擬性,也有線下利益分配的真實性。但由于缺乏有效、全面的法律及市場規制,容易產生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
就行政責任而言,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直播平臺本身缺乏經營資質。開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應具有相應資質:一是通過互聯網對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應持有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且許可項目為第一類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第五項;二是通過互聯網對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應持有《許可證》且許可項目為第二類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第七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機構及個人,包括開設互聯網直播間以個人網絡演藝形式開展直播業務但不持有《許可證》的機構,均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上述所列活動、事件的視音頻直播服務,也不得利用網絡直播平臺(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不得開辦視聽節目直播頻道。事實上,多數不具備資質的平臺利用資金流通的迅速性,突然“降落”在網絡直播市場,獲取資金后又迅速撤離,他們并不具備法定的經營資格,也未獲得許可證,互聯網監管平臺也無法迅速有效的對其作出處理。
就民事責任而言,也存在兩個方面:第一,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象可能侵犯知識產權。對于直播系統中的公開技術,有的研發公司可能已經購買,而有的卻是直接仿制或翻版。第二,網絡直播中的交易現象可能存在民事侵權。實踐中出現直播平臺將公共場所的監控錄像放置平臺供注冊用戶觀看、評論,侵犯了公眾的隱私,是對社會道德的挑戰。
就刑事責任而言,則主要表現為直播中的交易內容可能觸犯刑事法律。典型的例子是利用直播平臺傳播色情淫穢內容,并獲取利益。直播者與商家達成協議,收取一定辦理費或廣告費后,在直播平臺宣傳推廣某些產品也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因為直播者并不是專門的產品檢驗部門,不能明確產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此外,對于不具有經營資質的網絡直播平臺及直播中經紀公司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對策研究
直播是所有媒體傳播中最具感染力的一種形式,直播內容也是最難管控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個行業在設立之初都會推出相關的規定去約束從業者。針對網絡直播中交易現象的風險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應對策略:
1、加快《電子商務法》制定的步伐。
2013年12月7日,中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但是截至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才剛剛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從中可以看出,《電子商務發法》的制定進度非常緩慢,應當加快進程,使其盡快出臺,以對包括網絡直播交易在內的電子交易行為進行規制。
2、將《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的內容具體化。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主要從資質、責任、審核、互動管理、實名認證和信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但是內容很籠統,沒有具體的制度規范,建議出臺一部專門的細則,規范互聯網直播服務的行為。
3、內容分類別進行監管。
各個直播平臺上每天都有數萬的直播信號,要想做到對每條直播內容進行監管是不現實的,但是不是所有的內容都是適合直播的,并且也不能做到禁止未成年人觀看,因此,對內容進行分級是是十分重要的。
4、直播門檻的監管。
提高網絡直播人員的素質是首要任務,這就要求從事直播的參與者應該具有一定的門檻。《互聯網直播服務規定》并未明確要求主播具備相應的資質,但涉及新聞直播主播需要具備互聯網新聞服務管理規定所要求的牌照,因此應該重點對娛樂平臺的主播管理上加強監管,提高直播門檻。
5、主播素養培訓。
網絡直播平臺有義務對簽約主播提供媒體素養的培訓,從提高主播人員的素養上解決網絡直播低俗化的問題。此外,還應當鼓勵建立專門的主播培訓機構,引導直播從業者能正確利用新媒體及社交平臺,提升主播綜合素質,使其能夠在互聯網生態下長效、健康發展。
6、違規舉報處罰。
可以建立層級的監管體系,直播者監管責任方為直播平臺,直播平臺則對工商等監管部門負責。同時,全國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應該全面檢查網絡直播平臺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指導網絡直播平臺全面清理各類違法有害信息,依法關停傳播違法信息的賬號、頻道,查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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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等新興媒體的興起,其優勢遠遠超于傳統媒體,也是黨和國家必須要重視的重要陣地,只有貫徹落實好國家對廣播電視、互聯網新興媒體的發展規劃,以及目標,提供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相關政策。改善市場環境,才能夠使其向著繁榮的方向發展。在廣播電視管理中,必須堅持依法監管監督,重視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公正性和技術性,深刻探索廣播電視、互聯網新興媒體的改革發展,是時代的需要,也是理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