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9月15日 分類:專利轉讓 次數: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在審查程序上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存在一定的區別,下面是對二者的不同進行介紹。
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前只對之進行初步審查.雖然從申請文件的撰寫要求上,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申請之間不存在差別,但由于實用新型在授權之前所進行審查僅僅是"初步審查",所以其審查的標準,或者說實用新型在授權之前申請文件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就比發明專利要低一些。
具體說,在對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進行審查時,強調對實用新型的目的/方案和效果/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態以及實施例的審查,并且重點放在其目的/方案和效果的一致性方面,也就是"審查指南"所規定的說明書的審查內容應能夠最低限度地保證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清楚完整性.
授權未繳費實用新型專利:
2017201729*** 一種防塵防濕電力柜
2017202194**4 一種電動機散熱裝置
201720220***7 一種具有內部降溫功能的配電柜
20172017361** 一種組合式電力圍欄
2016214131*** 一種技術開發用電風輪
201720213***1 一種電纜的加工裝置
20172021304** 一種電纜加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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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是實現專利收益的一種方式,企業和個人可通過多種專業途徑來實現專利轉讓。得到專利權的受讓方需要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